女子花钱雇人对前男友施压泄愤,却能被“依法不予追究”?律师解读
【文/观察者网 夏曼波】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海南的李某花与王先生分手后一时难以释怀,心生怨恨。2025年5月,李某花刷到郭某“红星护卫队”的维权视频,视频里“为民出头”的人设演绎、激烈的对峙场面,让她以为找到了“说理的捷径”。李某花遂主动联系郭某,以8000余元费用委托其出面施压,让前男友王先生低头服软。
为制造轰动效果,郭某等人恶意捏造王先生私生活混乱、身患疾病的谣言,还制作了带有王先生肖像的传单。随后,郭某等人前往王先生的工作单位、住所散发传单,当众散播谣言。更为恶劣的是,其中二人还往王先生的私家车位倾倒粪便,用低俗手段对其肆意羞辱、报复。
无休止的诋毁和滋扰,彻底打乱了王先生的工作与生活。名誉受损、身心俱疲的他,不堪舆论压力和无端骚扰,最终被迫离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经查,2025年5月至11月,郭某等人多次跨省作案,通过发放造谣传单、堵锁眼、围堵辱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软暴力手段制造纠纷、摆拍引流,累计获利3.8万余元。
8月20日,法院经审理,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委托人李某花,虽存在付费委托他人施压泄愤的过错,但主观上因婚恋纠纷维权无门,被网红虚假人设误导,并无蓄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恶性,检察机关依法不予追究。
此案中,检察机关对委托人李某花“依法不予追究”,引发舆论不解,如何解读这一判例?
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周弋博律师向观察者网表示,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李某花“依法不予追究”,应放在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和共同犯罪主观故意两个层面理解,不宜简单理解为“花钱雇人报复都不犯罪”。
首先,寻衅滋事罪惩罚的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郭某等人不是单纯帮李某花解决婚恋争议,而是跨省份以发造谣传单、堵锁眼、围堵辱骂、公共场所起哄、往车位倒粪等“软暴力”制造事端、摆拍引流,甚至多次跨省作案、获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是职业化滋事、收割流量,客观严重扰乱单位、社区公共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的主客观要件。
其次,李某花是否构成共犯,关键看她对造谣、倒粪、围堵等具体手段有无共同故意。假设李某花仅表达“让前男友低头服软、出面施压”,而郭某等人擅自把事项升级为捏造私生活疾病、印发肖像传单、倒粪便、堵锁眼,则对于这些“超出委托范围”的严重违法手段而言,李某花可能缺乏共同犯罪故意,从而不构成共犯。
当然,“不予追究”仅指不启动刑事追责,不等同于行为合法,也不免除其民事过错责任。
从其他角度,比如民事,李某花的责任应当如何具体划分?
周弋博律师称,责任划分需要从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层面综合考虑。
如果李某花只是仅付费委托“施压”,没有实际指使或参与郭某等人的后续行为,李某花仅对“可预见范围”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责任。
如果李某花对郭某等人的后续行为知情默许,甚至提供了一定支持或深度参与其中,可能会根据《民法典》关于“共同侵权”与“教唆他人侵权”的规定,与郭某等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在生活中遭遇了类似行为,受害者应当如何维权?
周弋博律师表示,建议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存侮辱性传单原件、照片、监控视频等,对微信群相关聊天记录、短视频平台相关视频录屏固定,同时还需要保存就医或心理咨询记录用于证明精神损害。
在此基础上,建议立即报警,要求警方依法处理。如希望提起民事诉讼维权,建议先获取警方处理结果后再起诉,将警方处理结果作为证据提交,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诉讼中的举证难度。
同时,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受害者也可以凭身份材料向短视频平台投诉下架、封禁账号,但建议在采取该行动前先固定好对方侵权的证据。
回头看这起案件,传导的始末很完整,从视频里激烈对峙的广告,到八千元转账的订单……最后到郭某判了二年,王某判了一年二个月,一条线上直接动手的人都归了位。
而王先生失去的名誉、工作、安宁和心理健康呢?要靠他自己固定证据、找平台投诉、报警、起诉,一步一步讨回来。
对他而言,郭某等人被判刑,固然是对违法行为的追责,但判决落地,并不意味着被造谣的名誉能够自动恢复,被迫离职的损失能够自然弥补。那些由此产生的现实困境,都不应随着案件审结而被遗忘。
至于王先生的前任,事情的起点,那个花钱雇人施压的李某花,可能只需安静等一份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通知。从法律上说,这一结果有其依据,但这不等同于王先生承受的伤害有了交代。
李某花的“无主观恶性”被看到了,王先生丢掉的工作、受损的名誉、难以量化的精神伤害,以及他可能仍要独自走完的民事维权路,能不能也被看到?
刑事责任有边界,但受害者的损失,不该成为一场闹剧落幕后无人收拾的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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