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成立空壳公司虚构货物出口骗取千万退税和补贴,被判刑十四年
据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9月20日消息,湖南宁乡市法院、长沙中院一审二审审理宣判了一起成立空壳公司骗取千万退税及政府补贴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数罪并罚后,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800余万元。
2020年,李某以占股50%的方式合伙成立出口贸易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李某借用案外人名义,由案外人挂名法定代表人,分别成立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李某为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20年至2021年12月期间,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已在国内海关出口货物集装箱号等报关信息资料,伪造对应出口货物的外贸销售合同,通过十余家案外人公司为甲贸易公司虚开货物采购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和境外公司进行虚假结汇。
李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虚构公司已税货物出口的事实,以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1800余万元。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在收到国家出口退税款后将资金转给上游虚开企业或转出。经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认定,甲贸易公司和乙贸易公司已办理的出口退税的出口报关单已被证实为非法“买单配货”。另查明,乙贸易公司已申报未退税12万余元。
同时,李某以甲贸易公司、乙贸易公司名义,隐瞒系冒用他人真实货物出口的事实,虚构出口额,骗取政府机关为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外贸进出口额设立的专项资金41.66万元。
案发后,李某的家属向公安机关代为退缴违法所得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或单独通过“买单配票”的方式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外贸进出口奖励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具有主犯、部分犯罪行为未遂、坦白、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诈骗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800余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82万余元,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35万元依法退赔给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单位6.66万元。
一审刑事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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