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预谋结伙流窜多地入户抢劫14起致3死10伤,被判死刑!最高法核准两人死刑
男子李某和谭某经预谋结伙流窜山东、江苏、河南三省,入户抢劫14起,致3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6人轻微伤。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刑事裁定书,核准两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裁定书披露,李某、谭某分别出生于1965年3月和1974年8月,均为山东沂水县人。李某曾在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4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9年,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谭某曾在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22年12月,徐州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谭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人上诉后,2024年12月,江苏省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0年10月至2003年5月,李某、谭某与杨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郭某(另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交叉结伙,采取事前踩点、蒙面踹门入室,持尖刀、钢管等工具威胁、殴打、杀害被害人等手段,在山东沂水县、临朐县、胶州市、滕州市、单县、泗水县,江苏丰县,河南虞城县等地,抢劫废品收购站、诊所、建材店等共计14起,致3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6人轻微伤,共抢劫现金2万余元、摩托车2辆、手机1部、VCD机1台。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李某、谭某起主要作用,罪责均极为严重。李某、谭某经预谋结伙流窜多地入户抢劫14起,致3人死亡、2人重伤、2人轻伤、6人轻微伤,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均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今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江苏省高院维持一审对李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谭某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莉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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