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与会所女子恋爱,向其转账10余万并赠黄金首饰 分手后,他和妻子起诉对方返还 法院判了
46岁已婚男子王某在广东中山某会所与24岁女子罗某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未征得妻子金某同意的情况下,王某向罗某转账10余万元,赠送多件黄金首饰。罗某提出分手后,王某要求其归还上述钱款及财物未果,遂与妻子金某一起将罗某告上法庭。
9月1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一审判决罗某向王某妻子金某返还6万元,同时返还全部黄金饰品,若实物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26109元;作为赠与方的王某,其返还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资料图
判决书显示,2022年9月,王某与罗某在广东中山某会所相识,二人逐步发展为恋人关系。其间,王某与妻子金某婚姻关系一直存续。经法院查明,罗某在二人交往初期,就知晓王某已婚生子的情况,但双方仍继续保持交往,交往期间二人并未同居,王某多次提出开房均被罗某拒绝,直至分手双方也未发生性关系。
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王某为“追求”罗某,通过社交平台、支付宝,持续向罗某转账,累计转账金额100925元,其中包含五笔520元、一笔999元、一笔888元、一笔2023元等具备特殊情感含义的转账,合计7497元;另有1000元以上大额转账68773元,同时王某还为罗某代付购物款项1942.36元。除现金转账外,王某还多次出资购买黄金首饰赠予罗某,总价值26109元。
后双方关系破裂,王某向罗某提出退还钱款与黄金首饰,遭到对方拒绝。双方协商无果。今年4月24日,王某和妻子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某返还共计104533.36元款项及全部黄金饰品。
庭审中,罗某称,2022年,其在中山某会所上班时与王某相识。二人恋爱系王某主动追求,其称自己是单身。后来,她就和王某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出入酒店喝酒及歌舞厅唱歌,有时一同外出旅游。交往期间,如遇节假日,双方互发红包祝贺。罗某认为,案涉转账、首饰均为恋爱期间王某自愿赠与。
罗某提出,520、888、999这类特殊金额红包,属于情侣间表达情意的赠与;2000元以上款项,是两人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吃喝玩乐、外出旅游的共同消费,自己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同时,王某隐瞒婚姻状况欺骗感情长达一年七个月,对其造成严重精神伤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对于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首饰购买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罗某对转账记录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钱款用于二人共同消费;对于黄金首饰证据,罗某提出部分首饰原告曾允许其变卖,实物已不存在,无权要求返还。
经法院核实,罗某在交往初期就知晓王某已婚的事实,罗某所称“同居生活”的陈述没有证据支撑,双方不存在同居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罗某建立婚外恋情,并赠与钱款、首饰,属于赠与合同关系。但该赠与建立在婚外不正当交往基础上。根据《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关于案涉转账资金、购买首饰的款项,法院审理认为均属于王某与金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处理权,对于大额财产处置,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王某未经妻子金某同意,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严重侵害金某的财产权益,金某有权主张返还。
针对罗某提出钱款为共同消费的抗辩,法院认为罗某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即便存在少量共同消费,也不能对抗金某作为财产共有人的返还请求权。对于520、999这类小额特殊含义转账,法院考虑其情感表达属性,酌情予以扣减,最终认定罗某需返还转账款项60000元。而案涉黄金首饰总价值26109元,不属于普通情侣小额礼物,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重大处置,罗某应当返还实物;若无法返还实物,则需要折价补偿26109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罗某在判决生效15日内向金某返还60000元;返还案涉全部黄金首饰,不能返还实物则折价补偿26109元;驳回金某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编辑 张寻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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