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置换二手车八年后被查出是涉盗车辆,当年如何办的过户手续成谜
盖某智将使用了近8年的二手奥迪A6转售时,在车管所办理过户的过程中发现,这辆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均与登记档案不符,系套用一辆已烧毁报废的车辆登记信息,而实车车架号信息指向该车为多年前被盗车辆。随后,该车被警方扣押。
这辆奥迪A6是盖某智以一辆自用奔驰车换来的。据盖某智称,2014年12月,他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魏三岗奔宝行修理厂(以下简称“奔宝行修理厂”)经营者苏某强达成置换车辆口头协议。他将自己一台估值23万元的奔驰车交付苏某强,置换一台2011年出厂的奥迪A6。该奥迪A6市场正常行情报价约18万元,苏某强报价21万元,他们约定由苏某强向盖某智补足2万元现金差价。整个交易未签署书面协议,2万元差价以现金交付,无收条或转账凭证。
使用近8年后出售时被车管所民警发现,车辆登记信息是套用的。盖某智坚称,置换之时对方并未告知系套用车辆信息,也不知道8年前过户手续是如何审核办理的。
苏某强则向澎湃新闻称,交易时已明确告知对方该车辆手续是买的,盖某智事前知情。

二手车交易确认书。
使用二手车八年后发现车架号等信息与档案不符
盖某智表示,当时全部过户手续交由苏某强代办。2014年12月18日,涉案奥迪A6在远通二手车交易市场完成过户,登记至盖某智妻子名下,档案登记车架号为LFV5A44F******671,车牌号鲁Q0**YE,查验民警签字为崔某光。
盖某智表示,使用的7年间,该车每年正常购买保险、参加年审,未发生重大事故,也未脱离己方管控。
2022年9月28日,盖某智打算对外出售前述案涉二手奥迪A6,于是前往临沂市罗庄区九州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九州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过户检验手续。
临沂市公安局的回执显示,当时车管所派直属二分所民警曹某山、王某宾等人通过OBD调码仪进行实车查验,读出车辆实际车架号为LFV5A44F******718,与档案登记车架号“LFV5A44F******671”不一致;发动机实物号为CAN047684,也与车辆登记档案中的“022404”不符;发动机舱车架号位置存在打磨、腻子处理痕迹;车上柔性标签虽为LFV5A44F******671但无防伪暗纹商标。
车管所当场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并准备扣押车辆,盖某智随即报警,案件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双月湖派出所(以下简称“双月湖派出所”)受理。

立案告知书。
盖某智称,警方传唤苏某强后向他转述,苏某强承认伪造车架号,但同时主张盖某智在置换购车时就知晓车辆车架号被改动一事。
2023年4月下旬,车管所民警董某均联合罗庄公安分局孙副所长等多名工作人员赴杭州、建德等地实地调查,向浙江原车主王某平询问取证并制作笔录,彼时双月湖派出所仍处于初查阶段,尚未正式立案。
临沂市公安局的回执显示,2023年5月,车管所查验站再次对涉案车辆进行查验,提取该车副驾驶侧安全气囊码,并向生产商一汽大众有限公司发函调查。2023年6月2日,一汽大众复函确认,该车副驾驶气囊编码可以匹配到浙江杭州的被盗原车。
回执显示,案涉实车对应的原车主为浙江杭州的王某平,车牌号为浙A5**QM,该车于2013年被盗,被盗当时王某平并未报警。后续得知被盗车可能流入临沂后,王某平才到当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以时间过久、超出追诉时效为由未予立案。
而登记档案车架号为“LFV5A44F******671”对应的车辆,首任车主为陈某超,2010年3月注册登记,号牌为鲁Q5**6H。同年6月29日,该车在江苏省邳州市四户镇被人用汽油点燃烧毁。2011年8月,平安财险临沂中心支公司向陈某超理赔30余万元,并于同月将事故车残值转让给苏某刚。
2014年10月31日,这套火烧报废车手续在九州二手车交易市场完成一次过户,登记车主显示为苏某刚,号牌鲁Q5**JJ。此次过户系统登记的实际查验人员为孟某,档案签字民警为崔某光。
警方经核查认为,涉案车辆存在用车非法打刻车架号、套用已火烧报废车辆手续、骗取机动车登记的重大嫌疑。2025年2月,涉案车辆被警方扣押。

2025年2月,警方决定扣押涉案车辆及其相关证件。
查验站负责人称二手车过户时签字是代签
材料显示,2023年3月8日,据查验站负责人崔某光回忆称,2014年他在车管所主要负责新车注册登记查验,二手车转移登记查验由同事负责。涉案车辆两次过户的查验表上虽为他本人签字,但属于代签——当时负责二手车查验的工作人员请假,由他代为签字,具体到这辆车他已没有任何印象。
崔某光介绍了当时的业务流程:二手车过户先由二手车市场工作人员实车查验并在查验表上签字,之后民警再补签,民警并不一定实际查验过其签字对应的车辆。经核对2014年两次过户查验表,第一次有远通工作人员张某龙签字,第二次有远通工作人员单某田签字。
2025年11月,盖某智从属地检察院了解到,该案已经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警方移送的卷宗当中没有将盖某智列为本案受害人,因此盖某智无权阅卷;卷宗仅调查苏某强获取、改装涉案车辆的上游事实,没有调查车辆销售给盖某智这一环节。
针对盖某智的陈述,苏某强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称,涉案的交易是车辆互换而非买卖,盖某智事前就已经了解车辆性质,时隔多年报警是为了讹诈钱财。
苏某强表示,2014年双方是车辆互换交易——盖某智用一台奔驰车换他的奥迪A6;置换两三个月后,盖某智又称其朋友想要奔驰车,随即又把奔驰车买了回去,并向他支付了购车款。现在盖某智反过来主张是花钱买了涉案的奥迪A6,以此控告他诈骗。
苏某强承认,涉案的奥迪A6是他买来的抵押车和相关手续,但强调交易时已经把全部情况跟盖某智说清楚了,盖某智是自愿接受车辆现状,并非不知情,“当时是他自己说没关系,开报废玩玩就行”。对于过户代办的说法,苏某强予以否认,称过户是盖某智妻子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办理的,他没有代办过户手续。
苏某强告诉记者,他曾因此案被羁押35天,最终检察院审查认为其不构成诈骗,将其释放。他还称,交警部门专程去核查过,确认该车不是盗抢车,而是一台抵押车辆。
澎湃新闻多次联系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双月湖派出所,截至发稿暂未获有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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