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对ST中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其关联方及责任人监管警示

上交所对ST中路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其关联方及责任人监管警示

9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和《关于对中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陈荣、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监管查明,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路”或“中路股份”)、实际控制人陈荣、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一是,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

中路优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路优势”)是中路股份出资99%并控股的企业。陈荣是中路股份、中路集团、上海中路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路投资”)和上海机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机商”)的实际控制人。

2024年2月至2025年6月,陈荣、中路集团、中路投资和上海机商等关联方,通过中路优势对外投资、支付咨询顾问费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248万元。

公司未审议、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也未在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二、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5年6月5日,公司披露《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其中明确公司2024年度前十大客户、前十大供应商的名称、交易金额、交易内容等具体情况,同时披露未发现公司2024年度主要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安排,主要客户及主要供应商与公司发生的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回复公告》中披露的部分客户与供应商的关系、交易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

监管部门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具体而言,陈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路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陈闪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同时作为中路优势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上证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对中路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陈荣,控股股东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闪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其他责任主体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关联方中路投资、上海机商,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朱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回复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证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路股份关联方中路投资、上海机商、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智予以监管警示。

中路股份起源于上海自行车厂,经过中路集团的注资与改革,现成为集聚传统工业制造、股权投资、新能源投资的综合性企业。公司目前主要从事自行车等制造业务以及对外股权投资业务。

据中路股份中期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4.23亿元,同比下降26.2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亏损1503.93万元,上年同期净亏损830.91万元,亏损额同比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