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遛狗时2岁幼童从18楼坠亡,幼童母亲最新发声
9月17日,话题“父亲遛狗2岁幼童从18楼坠亡”登上微博热搜。据潇湘晨报报道,此事发生在9月13日下午,重庆的崔先生在家带娃时,因出门遛狗,将2岁2个月大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看电视。12分钟后,崔先生回家却发现孩子已越过阳台从18楼坠落身亡。
据扬子晚报,记者联系到孩子母亲刘女士。她表示事发后自己心情非常低落,这几天一直在料理孩子的后事。“我儿子长到2岁多,90%的时间都是我在带,他性格很好,也很听话。”
她告诉记者,事发时其实是孩子平时的午休时间。“那天我们带儿子在外面玩了一会,因为我下午3点多要参加酒店的活动,所以孩子爸爸3点把我送到酒店楼下,就把孩子带回家了。分开之前我跟他说了,等孩子睡了再遛狗,不知道他为什么没有照做。”

坠亡幼童父亲崔先生的微信头像
在此前的采访中,孩子父亲曾表示“我愿意去承担这个事情,我自己也很愧疚。”对此,刘女士回应称:“他的愧疚在哪里?事后他有跟我道过歉,但是道歉看不出诚意,也没有自责。他跟我说了他会改,会促进我们的沟通,减少家庭矛盾。虽然我们之间确实有矛盾,但网上说他出轨,或是给孩子买了巨额意外保险,这都是不实的信息。我核心的诉求是希望他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恳地跟我道歉,并说明能够对我做出怎样的补偿。”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孩子父亲崔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此前已经接受过一次采访,现在不想再讲(这件事),“我老婆(刘女士)因为孩子的事需要宣泄,如果她不宣泄的话,反而我会怕她轻生啥的。”
面对质疑,崔先生坦言,自己与刘女士(关系)并非网友们认为的“水深火热”,“我们其实没说的那么‘恼火’,一起吃饭这些都还在。她(刘女士)就是想不通,觉得孩子委屈了,想我承担一些责任。”
红星评论:两起幼童独留家中坠亡案,法理与情理为何有落差?
文/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近日,重庆一名2岁2个月大的幼童从18楼坠楼身亡,引发广泛关注。据潇湘晨报报道,孩子父亲崔先生称,当时自己将孩子安置在客厅沙发上看动画片,孩子怀里抱着最喜欢的被子。随后他出门遛狗,到返回家中时,前后共12分钟。家中阳台栏杆高度超过一米,此前有一段时间安装过简易防盗窗,后来又进行了拆除,事发时窗户没关。法医现场勘查推测,孩子可能是踩在阳台放置的洗澡桶边缘,一只手抱着被子翻出了窗外。
这起悲剧令人心痛,而在相关留言区,不少网友认为家长独留2岁孩子在家的行为反常,从已披露的信息中没看出父亲有多难过,因此质疑其行为是否为故意。据报道,警方目前告知家属此事属于意外事件,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但家属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实践中一旦有人死亡,原则上都应该考虑是否涉及刑案,又因为幼童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其从家中坠亡更容易引起是不是被他人所害的猜疑。相关接报回执单显示,警方认定现有证据不构成刑事案件,目前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为何?

据此前报道,2025年河南固始县一女子晚上外出用餐喝酒,将3岁儿子哄睡后,反锁在屋内,并在没有委托他人对孩子进行照看的情况下,她与朋友到酒吧喝酒后又去饭店用餐。次日凌晨2时许,孩子从五楼窗台处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孩子母亲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可能在一般人看来,这类孩童坠亡事故都是家庭悲剧,是一种意外,而且属于概率极低的偶发性事件。但目前看来,两起事故中的家长所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同,其中差异的原因值得分析。
对于这类事故,先要排除是否有人故意伤害,这一点调查起来并不难。比如崔先生称现场监控等均能证明事发时他不在家,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虐待行为。单纯依据当事人的事后表情,不能推断其存在犯罪故意。人的性格与承受能力不同,心理素质和精神状态也有差异。
在排除故意之外,关键要看家长对孩子坠亡是否存在过失的心理态度。根据刑法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对于两三岁的孩童,家长的行为和职责是监护,而监护首先是要保障孩子的安全,预防危及孩子生命安全的结果发生。无论是出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还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都可能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前者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崔先生称当天自己被警方带走,接受了调查。警方认定该事件为意外事故,当晚就准予他离开。原因可能是,考虑到孩子父亲出门遛狗的时间只有十几分钟,加上2岁小孩借助他物翻出阳台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刑法规定的缺乏主观罪过的意外事件。
另一案则不同。据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涉案母亲明知房间窗户不能上锁,存在安全隐患。而且她外出喝酒用餐时间长,晚上11点外出、次日凌晨2点孩子坠楼,在这么长时间里,孩子醒来寻找母亲的可能性很大。
作为孩子身边的亲人,母亲对安全隐患的存在、对孩子醒来会找她的可能性,应该有明确认知。这种情况下,即使她没有预见自己的监护行为可能导致孩子坠亡的后果,那也是疏忽大意所致,应该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两起幼童坠亡悲剧,都反映出监护责任落实的疏漏。有幼童的家庭要时刻牢记排查家中各类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儿童意外事故的发生。
对过失犯罪的家长进行刑事追责,不仅是一种惩罚,更是要警示所有家长摒弃监护孩子的侥幸心理。监护不只是家庭私事,更不是简单看着孩子。唯有看护责任一刻都不松懈,才能真正防止出现孩子翻越窗户或栏杆的那几分钟。
来源:红星新闻综合扬子晚报、此前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