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41岁患者死后电子病历被鉴定为不真实”续:一审判医院赔偿131万余元
陕西榆林市府谷县41岁男子李钧在医院住院期间死亡,其后,该男子父亲李唐小因在医院“闹事”一审被判缓刑。9月15日,澎湃新闻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报道。
李钧死亡后,李唐小夫妇以医院存在过错为由起诉府谷县中医医院。9月16日下午,府谷县法院向李唐小的代理人送达了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显示,就李唐小夫妇诉府谷县中医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府谷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鉴定机构综合多角度客观分析后,认定李钧电子病历系统数据不具有真实性,法院据此依法推定被告府谷县中医医院具有过错,应对患者李钧死亡结果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府谷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李唐小夫妇各项费用共计1312256元。
患者死亡后电子病历经鉴定不具有真实性
2024年1月9日8时19分,李钧因咳嗽入住府谷县中医医院进行治疗。2024年1月12日3时09分,监护仪显示李钧心跳呼吸骤停,于4时20分仍无自主呼吸、心跳,临床死亡,年仅41岁。
李钧的父母李唐小夫妇认为李钧的死亡系医院医疗过错导致,遂将府谷县中医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151万余元。府谷县法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11日、2025年9月18日、202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府谷县中医医院答辩称,该院及该院医务人员没有过错,对李钧的治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李钧在2024年1月9日早上8点入我院治疗,主诉咳嗽、咳痰一月余。我院诊断为左肺上叶肺炎、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证、肺动脉高压、肺源性心脏病等。确定了采取抗感染、止咳化痰平喘等治疗,同时药物改善肺动脉高压。经上述综合治疗,患者症状体征转好,病情稳定。”
此外,该医院还答辩称,患者李钧死亡结果与该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经全力抢救未能挽回患者生命,不存在医疗过错。“2024年1月18日我院委托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钧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根据该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李钧系患间质性肺炎而猝死。因此,患者李钧死亡结果与我院诊疗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25年4月21日,府谷县法院委托相关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李钧在府谷县中医医院的诊疗过错中形成的全部电子病历(病历数据库)的真实性、完整性是否存在伪造、篡改、违法删除和添加等情形进行鉴定。
该所作出鄂诚实鉴〔2025〕电子鉴字第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患者李钧在府谷县中医医院诊疗过程中形成的电子病历系统(病历数据库)数据存在不完整,归档时间异常、创建和修改时间异常、修改人异常、超时限创建及添加和删除,电子病历数据和纸质病历打印件不一致等情形。综合多角度客观分析后认定李钧电子病历系统数据不具有真实性。
医院一审被判赔131万余元
该一审判决书还显示,2025年9月20日,被告府谷县中医医院向法院申请鉴定以下事项:1.对李钧的电子病历数据的形成过程及修改情况等真实性进行重新鉴定;2.对生成、储存、传输电子病历数据所依赖的该院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可靠完整、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检测、核查手段的功能及该院的一级应用电子病历数据系统是否具有电子病历的功能进行司法鉴定。
2025年10月20日,府谷县法院合议庭评议认为,应当驳回府谷县中医医院的鉴定申请,后法院向府谷县中医医院进行了告知,对于该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此后的2026年2月3日,被告府谷县中医医院向法院再次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申请人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为违反诊疗规范、医疗程序不当、知情同意不足、药物选用或剂量使用不当、手术指征、并发症防范等方面的医疗过错。2.若存在医疗过错,是否与患者李钧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请结合证据对原因力大小作出鉴定。
2026年4月3日,经府谷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准许被告府谷县中医医院的鉴定申请。
后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6年6月12日,该鉴定中心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该鉴定中心法医经过审查案件材料,该案件对电子病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李钧电子病历系统数据不具有真实性”,因此本案无法受理,该鉴定中心决定不予受理此鉴定委托。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因此,府谷县法院认为,本案中,相关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结论为“电子病历不具有真实性”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经原、被告双方同意选定,由法院委托,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鉴定的科学规律和技术操作所作的鉴定。出具机构和鉴定人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鉴定结论明确,具有证明效力。被告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故法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
最终,府谷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府谷县中医医院赔偿原告李唐小夫妇各类费用共计1312256元。
其中包括医疗费4081元、停尸费12000元、丧葬费54954元、死亡赔偿金1136221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电子病历鉴定费55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0万元,法院认为该费用并非必要的费用,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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