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非亲生案中老人的尊严谁来维护 【儿子去世孙子疑非亲生、鉴定机构又被罚,老人的尊严还能找谁来维护?】广西七旬老人陆先生夫妇在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因儿媳黄女士一系列反常举动起疑,先后两次委托鉴定均显示8岁孙子非亲生。老人随后起诉儿媳和孙子,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索赔36万余元。一、二审法院以祖父母不具备亲子关系诉讼主体资格、鉴定存在程序瑕疵为由驳回诉求。
近日,此案再次引发热议。9月16日,该案再审听证会在广西高院举行。
据大河报报道,2026年6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里提到,出具这份意见的司法鉴定中心,被相关部门给予了训诫的行政处理。
先说结论,不能把事情解读成机构“帮忙反被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五条规定,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司法部办公厅2016年发布的《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里也要求,机构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有效身份证件、对当事人拍照。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在机构内提取检材。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亲子鉴定的鉴定材料。针对当事人自己当委托人的情形,通知写明,机构应当对委托事项和鉴定材料严格审查,发现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不得受理。
对照条文,两位老人拿到的那份鉴定意见,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上注定是站不住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把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限定为父或者母,祖父母不在其中。
孩子的母亲是什么意见?据大河报报道,老人曾多次要求作为监护人的黄女士同意鉴定,“我们告诉她,如果鉴定出来确实是亲生的,我们愿意将一百多万元的赔偿款都给她,我母亲说还可以额外再给她十万元,但是她都没有同意。”
另据第一现场报道,死者妹妹陆女士透露:“我哥的赔偿款下来后,黄某某要全部拿走,我爸妈不同意,她就和我爸妈在客厅起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黄某某抬手要扇我妈妈,被我爸拦了一下,就打到手了,她还直呼我爸的大名,这个举动让我爸妈彻底寒心。”
媒体的报道里还有两处细节,一处是陆女士提到,其父直肠癌晚期,其母有脑梗、高血压和糖尿病。另一处是孙子被带走时,陆女士称黄女士承诺会定期带孩子回来看看,但没有做到,老人表示两年没见到孩子,电话短信全被拉黑,只能靠视频和照片。
此案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没有异议,法院要程序合法的鉴定结果,合法的鉴定本案中基本只能由父或母推动,父死亡,母拒绝。鉴定机构程序违规,也受到了训诫。
但这些正确的程序回答不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偏偏是一对重病缠身、老年丧子的夫妇来承受这一切,连探寻一个公开的真相都很难做到?
程序有自己的时间表。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安排,但老人的身体情况,还能允许他们等多久呢?陆先生说:“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知道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毕竟我的时间不多了。”
剩下的出口里,今天的再审听证会是一条路。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的林立律师向观察者网表示,在再审申请的审查阶段,法院一般不会启动鉴定程序;如法院裁定再审,重新审理时才可能启动。老人一方申请鉴定在再审阶段有可能被准许,但主要障碍在于:亲子关系鉴定是具有人身性的,不能强制进行,如果孩子的母亲作为监护人不同意鉴定,鉴定程序最终可能难以启动。
探视权之诉也可能是一条路,陆先生方代理律师臧梵清说,计划另外提出陆先生夫妇对孙子小毅的探视权之诉,以帮助对本案的诉讼推进。但在隔代探望权方面,法律存在明确空白,司法实践虽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个案裁量予以支持,但缺乏统一规则,导致裁判结果高度依赖个案事实,祖辈的权利保障处于不稳定状态。
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但当这种保护落到具体的人身上时,代价却落到了两位老人身上,他们的权益该怎么维护?
当所有程序都正确地走完,谁来为两位老人的尊严兜底?孙子非亲生案司法鉴定中心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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