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智力残疾女遭性侵:家属抗诉被拒,男子不服判4年提上诉
“他说我女儿是自愿和他发生关系的,虽然她15岁,但智力只有四五岁小孩的水平。一个智力残疾的孩子,能有性防御能力吗?”父亲张磊(化名)提及此事,情绪激动。
晚归的少女——
女孩帮雇主摘辣椒,回家后讲述遭遇
“女儿有智力残疾,警方以强奸立案”
1985年出生的张磊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一县级市,家里有三个孩子。他说,2009年底出生的二女儿张文(化名)疑似智力发育迟缓,从小学习能力很慢,“女儿一二年级时,越来越明显,在学校总听不懂课,只能一年一年留级。”12岁时,女儿才读四年级。

“2024年,我们村的小学倒闭了,女儿就一直待在家里。”张磊说,2025年年底,女儿称想去乡下看望爷爷,他便给孩子买了回老家的车票,“没想到,才回去三天,就出事了。
”12月9日晚10时许,张磊收到父亲的来电。父亲告诉他,白天,女儿经邻居介绍去帮忙摘辣椒,“帮完忙后,雇主给张文的爷爷说,要带张文去吃饭。老人没多想就同意了。”晚上9时许,因为孩子迟迟未归,老人还报了警。晚10时许,雇主将张文送回家后,张文将遭遇讲述给了老人。
张磊得知该情况后,让父亲立即向警方报案。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当晚9时许,张文爷爷报警,称孙女外出与他人吃饭一直未归。晚10时许,雇主孟某(1991年生人)将张文送回家后返回宾馆。晚11时许,警方在宾馆将孟某抓获。
12月11日,当地警方以涉嫌强奸罪为由,将孟某刑事拘留。12月25日,当地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
法院查明——
雇主大声说话吓到女孩,遂跟随前往酒店
医院诊断女孩存在智力缺陷
一审法院2026年7月20日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
经审理查明,2025年12月9日,孟某找工人摘辣椒,时年15岁的张文到场干活。
下午6时许,张文干完活后,孟某提出请张文吃饭。张文在得到爷爷同意后,与其到镇上吃饭。
饭后,孟某让张文跟自己去当地某商务宾馆,张文不愿意,孟某大声劝说导致张文害怕,于是跟随孟某前往。
张文洗漱后,孟某强行脱掉张文衣物,并采用压胳膊等暴力手段与张文发生关系。
另查明,案发次日,在家属陪同下,张文前往多家医院进行检查。医院的诊断证明显示,处女膜部分不完整,未见新鲜擦痕、未见血迹。
12月18日,张文在家人陪同下前往当地另一家医院,进行门诊影像平扫,并进行智力、抑郁以及焦虑测评。
影像诊断报告显示:右肘关节后部组织肿胀,右肘关节积液,右肘关节近端融合,可能存在发育畸形或骨折畸形愈合。测评诊断为:智力缺陷、(重度)抑郁症状和(中度)焦虑症状。
张磊认为,这件事对女儿的内心造成严重损害,“之前女儿虽然智力有问题,学习学不懂,但她一直是无忧无虑的。出事后,她总是闷闷不乐,感觉像为了自我保护,抗拒与周围人交流。”
四年刑期——
嫌疑人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
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面对检方的涉嫌强奸罪指控,孟某对指控事实与罪名均提出异议。
孟某承认与张文发生关系,并称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他没有采取暴力手段,不构成强奸。孟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及,在案证据中,鉴定意见显示,张文无任何新鲜擦痕、血迹,证明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强奸行为。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孟某系接受过大学教育的成年人,张文系年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智力发育存在缺陷,社会经验和认知低于常人。事前,两人并不相识,事发当日,张文跟随邻居摘辣椒,认识孟某。经家人同意,张文与孟某到餐厅吃饭。饭后,孟某将张文带至宾馆洗澡,进而强行发生关系。事发后,张文家属及时报警,孟某被现场抓获。
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孟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发生关系的事实。家属同意张文与孟某一起吃饭,不等于同意张文与孟某发生关系。事后,张文一直未归,家属立即报警,是行使自身救济权利。
判决孟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抗诉遭拒——
当地残联给女孩发智力三级残疾证书
家属申请抗诉被拒,男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女儿虽然年满15周岁,但有智力残疾,判处对方四年我不认可。”张磊说,他向当地检察院提交刑事抗诉申请书,希望检方启动抗诉程序,“经过残联评定,我女儿的智力水平只有四五岁。”

2025年12月25日,当地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显示,张文系智力三级残疾。
《抗诉申请书》中,张文的家属认为,张文是15岁智力残疾未成年人,属于法律特殊、重点保护的弱势对象,自我保护能力远低于普通未成年人。而孟某系本科毕业成年人,学识、认知远超普通民众,却知法犯法、蓄意作恶,利用被害人未成年人身心缺陷实施精准犯罪。本案发生后,孟某始终拒不认罪认罚,无任何悔过、认错表现,不具备任何从轻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

2026年7月28日,检察院出具《抗诉请求答复书》,认为一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案件事实认定清晰、证据链条完整确凿,判决过程严格遵循法定量刑标准,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结果不存在畸轻、量刑不当的问题,不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抗诉的正式决定。

8月11日录音显示,三门峡市中院立案中心告诉张磊,孟某已提刑事上诉,三门峡市中院已立案,将开庭审理。
8月2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当地检察院,未获回应。
律师说法——
焦点一:精神病鉴定是确认是否具有性防卫能力的关键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财产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胡磊说,刑法中“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的规则,核心前提是行为人具备完整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能够清晰辨认性行为的性质、后果,并自主作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害人虽年满15周岁,若经评定为智力三级残疾,智力水平仅相当于四五岁儿童的情形属实,结合医院智力缺陷的诊断结论,其对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基本认知能力,则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性同意能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残联出具的智力残疾等级证书属于社会福利评定范畴;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害人是否具有性防卫能力,原则上以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为核心依据,此为本案事实认定中的关键要点之一。
另结合一审查明事实,被害人系因被被告人大声呵斥产生恐惧才跟随前往宾馆,后续被告人亦有压胳膊等暴力行为,本身就不存在真实的自愿基础。
焦点二:法院未认定加重情节,量刑属自由裁量权范围
胡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一审认定为普通强奸,未认定“情节恶劣”等加重处罚情节,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从法律条文的量刑区间看,并未超出法定幅度,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这也是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抗诉决定的核心理由。
但从量刑情节层面看,本案存在多项酌定从重情节: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为智力残疾的特殊弱势群体;被告人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成年人,利用被害人认知缺陷实施犯罪;归案后拒不认罪认罚,无任何悔罪表现,亦未取得被害方谅解。上述情节均属于量刑时应当考量的从重因素,实务中同类案件亦存在更高刑期的裁判先例。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实习生 詹玢玥 编辑 赵瑞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