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明知身患艾滋病仍多次嫖娼,法院:判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43岁男子李某在已经确诊感染艾滋病、接受药物治疗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实施嫖娼行为,所幸未造成他人感染。近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李某于2019年10月31日经疾控中心确诊感染艾滋病病毒,并持续接受定期药物治疗。然而,在知晓自身病情的情况下,李某仍在2025年5月至8月期间,先后实施嫖娼行为5次。案发过程中,李某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未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2026年4月29日,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逮捕。8月6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传播性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25日,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嫖娼,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法院依法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业内人士表示,单纯嫖娼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可给予拘留、罚款行政处罚。艾滋病属于严重传染性疾病,无论是否采取防护措施,在明知身患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均属于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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