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爽约”!江苏8家非上市公众公司及责任人收警示函

年报“爽约”!江苏8家非上市公众公司及责任人收警示函

极目新闻记者 黄晓波

近期,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陆续发布多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辖区8家非上市公众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违规记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监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经查,雷利新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博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百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金鑫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三艾国际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达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6年4月30日均未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上述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江苏证监局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上述主体出具警示函。

雷利新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胡宏峻收到警示函。博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张世栋、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张亦弛收到警示函。苏州百联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刘文辉、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丰收到警示函。昆山金鑫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张晓红、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桂凤收到警示函。江苏三艾国际旅游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韩春东收到警示函。常州钢劲型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陈红谓、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志明收到警示函。苏州金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金春荣、时任董事会秘书徐建新收到警示函。江苏润达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严冬、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安乐收到警示函,决定书载明,该公司未与审计机构签订2025年度审计业务约定书,实质性审计工作未能开展,主办券商此前已就此发布风险提示。

江苏证监局在各份决定书中要求,相关公司及责任人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决定书同时载明,相关主体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该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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