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女同事发生关系后脑出血【男子下班后出轨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后,突发脑出血成植物人,被公司开除,家属起诉公司要求超38万元赔偿】男子与女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成植物人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据判决书披露,2024年1月22日晚,张某甲(男,1977年3月8日出生)与单位女同事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突发脑部出血,引起脑疝等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3月12日,某甲公司制作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于2024年3月12日下午向张某甲当时的配偶刘某进行了送达。
此后,张某甲的家属代为提起诉讼,主张社保补缴、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超38万元诉求。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仅需支付张某甲病假工资11159.98元,驳回其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张某甲于2013年10月入职某乙公司,2014年4月到某甲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工人、班长、工段长等岗位。2024年1月22日晚,原告与单位女同事发生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突发脑部出血,引起脑疝等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后,张某甲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依法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多项劳动权益。2026年1月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仅支持某甲公司支付张某甲2024年1月23日至3月12日病假工资9764.98元,驳回其余仲裁请求。张某甲家属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原告方诉请明确,要求被告补缴11个月病假期间社保,支付疾病救济费82280.97元、医疗补助费109707.96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1988.93元,四项诉求合计超38万元。原告认为,张某甲处于法定医疗期内,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关系,其单方解约行为违法,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河北省相关劳动政策及劳动部规章,主张各项薪资及补助待遇。
被告某甲公司当庭答辩称,张某甲因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违反公序良俗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合规,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赔偿及医疗相关费用。同时主张社保补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且原告部分诉求已超起诉期限,应当全部驳回。第三人某乙公司则表示,两家公司为独立法人,无人员指派关联,本案纠纷与己方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某甲公司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张某甲本人作为职工代表参与会议,熟知制度内容。该制度明确规定,员工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补偿。经查,张某甲系在2024年1月22日晚间发生不当行为后突发疾病,公司于2024年3月9日拟解除劳动关系,并告知工会且无异议,解约程序合法合规。
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法院作出明确认定。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合法性,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中对医疗期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仅限制用人单位无过错性、经济性裁员解约,并不排除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过错时的合法解除。劳动者的医疗期权益并非违纪“免责盾牌”,张某甲明知公司规章制度仍实施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公司依规解约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解除,故对其赔偿金、医疗补助费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疾病救济费计算,法院结合举证规则及工作年限认定,张某甲所主张的早年工作经历无完整佐证材料,不予采信。依据其有效工作年限,核定其可享受9个月医疗期,但因劳动关系已于2024年3月12日解除,医疗期仅计算至解约当日。同时纠正原仲裁工资标准,最终核定被告需支付病假工资11159.98元。
针对原告主张的社保补缴诉求,法院明确,社保补缴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张某甲病假工资11159.98元,驳回原告其他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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