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七大看点:新增专节规范做市业务,资管提高“含期量”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七大看点:新增专节规范做市业务,资管提高“含期量”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正式落地。

9月11日晚间,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制定了《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补齐制度短板,有效推动期货公司聚焦主责,完善期货公司业务布局,加强期货公司全过程监管,强化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对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

修订后的《办法》共85条,分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七大看点。

看点一:完善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规范要求

修订后的《办法》将期货公司业务分为基础类业务(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和交易类业务(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具体完善了期货公司设立变更、业务准入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一是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并满足1亿元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经营两种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10亿元。

二是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的,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同时,期货公司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

此外,期货公司还应当在风险监管指标、公司治理、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实施方案和业务管理制度、诚信记录、高管和专业人员配备等方面符合规定的条件。

《办法》还明确了期货公司股东负面条件,严格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特别是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净资产的要求。

看点二:加强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理

《办法》要求“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不得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第一,《办法》强化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送义务,原则上凡是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重要信息、资料发生变化,均应当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以提高期货公司股权透明度,实现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第二,《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禁止期货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挪用、侵占期货公司或者其客户的资产”等违法行为,并设定行政法律责任。第三,《办法》规定,对于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的行为,依法大幅提高行政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办法》还明确同一主体对期货公司“一参一控”的要求。同时,《办法》规定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行为,设定行为“禁区”。

看点三:加强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一,《办法》加强对期货公司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重大风险事项的备案管理。

第二,《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负面条件以及层级限制,要求期货公司原则上不得设立子公司从事与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无关的活动。《办法》还规定了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符合“具备符合要求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等要求。

第三,《办法》强化期货公司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管控义务,要求期货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当覆盖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要求期货公司应当集中管理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结算、统一风险管理、统一资金调拨、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看点四:完善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办法》完善公司治理,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职权,保持法人独立性,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和首席风险官的设置。

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状况、风险管理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首席风险官可以兼任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部门的负责人,但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

《办法》还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的管理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交易,明确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准则。

《办法》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关联交易认定、发起、定价、决策、披露、审计和问责等内容。期货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具有商业合理性,并遵循合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同时,《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与其业务种类、经营管理、风险状况等方面相适应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并实施业务决策、授权与执行机制,对各项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

完善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投资规范方面,《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与投资有关的集中度管理、流动性管理等风险管理机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其他风险较高、流动性较低的资产,但设立子公司等情形除外。

看点五:加强期货公司各类业务的监管

《办法》以专节的形式系统规定期货公司经营各类业务的基础规范完善期货公司展业的行为准则,要求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恪守商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公平对待客户,尽到合理、必要的注意义务”,细化防范利益冲突的规定,统一客户资产保护、营销、禁止性行为等共性要求。

同时,《办法》明确境内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做市交易业务等业务的展业规范和内部控制要求,并在既有的资产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对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作了特别规定。

具体来看,《办法》健全期货经纪业务规则,包括强化外部信息系统接入管理等。其中,对于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本办法施行后,中国证监会将指导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等结合相关情况组织实施。

《办法》还新增专节规范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规定做市业务的管理机制、业务隔离要求、报价规范、决策留痕等。

此外,《办法》促进期货公司聚焦期货和衍生品领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要求期货公司设立其他类型的资管计划,应当运用期货或者衍生品工具进行风险管理,期货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以提高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含期量”。强调期货公司应当作为管理人实质管理资管计划,抑制资管业务“通道化”。

看点六:丰富监管执法和监督手段

《办法》完善了对期货公司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规定,明确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等定期报告要求,细化《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期货公司及其关联人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监管指标或者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及时报告。

同时,《办法》强化期货公司的信息公示,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公示其基本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等信息,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监管措施的适用情形,特别是对于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风险的处置做出了明确规定。

看点七:相关业务过渡安排

根据《实施公告》规定,在《办法》施行之前,期货公司已经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其注册资本可不再调整;已经核准、报备成为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无需重新申请核准或者办理备案。

同时,在《办法》施行之前,期货公司或者其境内子公司已经开展期货做市交易业务、衍生品交易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在《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相应业务资格的,不受《办法》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业务,且距离前次增加业务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的限制。

此外,在《办法》施行之前,子公司已经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要逐步取消,在《办法》施行十八个月后,不得从事期货做市交易业务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办法》施行后,依照《办法》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按照《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从事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未依照《办法》取得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但此前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子公司,不得新增业务,并应当在《办法》施行后的二年内终止资产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