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竟是34岁大叔 月薪4千男子与其网恋后一个月被骗5万多元 法院判了
今年1月,34岁的男子李某冒充女大学生,通过社交软件结识男子方某(化姓),并假意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骗取月薪4000元的方某5.3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男子李某有期徒刑3年7个月。
判决书显示,被骗男子方某讲述,今年1月他想通过某社交平台网恋,平台随后向他推送了一名用户,对方自称是22岁的女大学生,聊了几句后对方便要和自己确认恋爱关系,并要求自己转账,“我是第一次网恋,为了不让女方觉得我是个吝啬的人,便答应给对方转账”。

▲资料图
方某称,自己认识“她”后,对方虽然也和他谈情说爱,但每次聊天结束后都会向他要钱。方某逐渐负担不起,便悄悄拿父亲的钱。后来发现瞒不住了,他便将此事告诉了父亲,并逐渐意识到应该是遇到骗子了。
而据李某供述,在社交平台添加方某后,“我试探地问他交过女朋友没有,舍不舍得给女朋友花钱、每月工资多少,他说他一个月挣4000元,之前网恋过,还给那些网恋对象花过钱,说完还说想跟我找对象,并给我转了200元。我看他转钱这么痛快,就有了继续骗他钱的心思。我当时网上赌博把钱都输完了,正缺钱,心想正好继续冒充女大学生骗他的钱”。
在认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方某共给李某转账53099.6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平台,通过虚构身份、发送虚假照片编造虚假理由等手段,诱骗被害人方某多次转账,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利用了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实施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符合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特征,应依照电信诈骗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男子李某有期徒刑3年7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郭宇
审核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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