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我妈不行”,排队冲突中老人多处骨折,警方不予刑事立案
春节假期中的一次洗车排队冲突中,60岁的伍女士被推倒受伤,后被鉴定为轻伤一级。让她的儿子钟先生难以接受的是,警方最终认定,涉事男子李某将母亲推倒的行为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并据此作出不予刑事立案决定。
此后半年,钟先生经历调解、申请监督等程序,仍未能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指出,轻伤一级达到故意伤害罪的入罪伤情标准,但这只是刑事追责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必须立案”。还要结合监控、证言等多方面证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伤害故意。
因洗车排队起冲突
这场冲突发生在2026年2月21日。钟先生称,当天,他和母亲驾车到四川内江市威远县一处加油站加油、洗车。排队等候期间,他发现一辆私家车停在洗车机旁的一处空位上,认为对方是在插队。
“他停的不是正常等候洗车的位置,也挡住了加油站车辆入口。”钟先生称,他上前询问对方为何要插队,并指出该加油站平常排队洗车的位置。
钟先生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了两段不同角度的加油站监控视频。画面显示,该车司机李某随后倒车让出位置,钟先生将车开向洗车机。其间,停好车的李某下车走到钟先生驾驶位前。
“他当时站那骂了几句,我没理他。”钟先生称,随后李某走到洗车机处扫码,导致他无法扫码洗车,双方因此再次发生争执,他也下车与李某理论。
争执随后升级为肢体冲突。另一角度的监控画面显示,现场共有5人发生推搡、拉扯。钟先生称,除他和李某外,他的母亲伍女士以及李某的妻子、岳母也先后参与其中。
画面中,在双方拉扯十多秒后,李某推了伍女士一下,钟先生上前阻拦,也被推得踉跄。随后,李某又将伍女士推倒在地。同时,李某岳母的头面部也疑似在冲突中被挥中。
此后,李某及妻子与钟先生开始扭打,钟先生一度被按倒在地。另一侧,李某岳母对倒地的伍女士头部连续拍打,并拉扯其头发,后李某妻子上前协助按住伍女士。伍女士起身后,5人再次围在一起推搡。

冲突现场视频截图。(图/受访者提供)
“打我妈不行!”钟先生承认,因为看到母亲被多人拉扯,很愤怒,他也向对方动了手,“更多还是对自己感觉很不满,没有能力保护好母亲,我个子比较矮。”
对于肢体冲突起因,钟先生称是李某一方先动手,但李某方有不同说法。钟先生拍摄的一段近景视频中,李某指着伍女士质问“刚才谁先动手的”,李某妻子也指着母亲的脸说“肿起来了”。
冲突后,钟先生报警,并陪同母亲前往医院检查,随后住院接受手术。威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显示,伍女士左尺骨、桡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而在李某一方,他的岳母则被鉴定为轻微伤。
轻伤一级之后
钟先生表示,事发后,李某方面曾三次提出调解,但最终因赔偿金额以及认为对方缺乏诚意等未能达成一致。
他曾多次催促警方立案。其提供的威远县公安局4月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对于钟先生控告的李某故意伤害案,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不予立案通知书。(图/受访者提供)
钟先生随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7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通知书称,威远县公安局已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
在钟先生看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未具体说明李某的行为为何不构成故意伤害。
直到8月初,威远县公安局通过“问政四川”回复其称,2026年4月13日,城北派出所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受理。经查,李某将伍某推开,导致其倒地受伤,但“不具备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系过失行为”。因此,威远县公安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于4月14日对李某故意伤害案作出不予刑事立案决定。
对此,钟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双方此前已经发生争执,李某随后主动推人;母亲倒地后,现场仍发生持续拉扯,而李某没有主动制止,因此不能简单将其行为认定为过失。
在钟先生看来,李某在冲突过程中还存在明显挑衅。除倒车后又下车扫码阻止其先行洗车外,还曾多次向他和母亲竖中指。
除了对案件定性存疑,钟先生还对涉事人员的信息及后续处置提出疑问。他称,李某的妻子也参与殴打,但在相关文书中没有提及。而自己则在事发五个月后,两度接到自称城北派出所民警的来电,要求他返回当地“接受处罚”,与他有关的行政案件已经立案。钟先生提供的两段电话录音证实了这一说法,他推测,这可能与冲突中自己也曾动手有关。
中国新闻周刊致电参与处理此事的威远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自己不负责该案办理,也不了解具体情况,需要到威远县公安局现场与政工部门取得联系。
对于钟先生提出的李某多次竖中指、推搡等行为,李某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案件相关情况不便回复,可与公安机关沟通。
“轻伤只是打开了刑事追责的大门,能不能走进去,还要看主观故意、因果关系、证据链等条件是否同时满足。”胡磊指出,故意伤害罪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客观上要有伤害行为且造成了轻伤以上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具体到本案,胡磊认为,核心在于伍女士究竟是被李某主动推倒,还是在多人肢体纠缠中意外倒地,李某是否足以预见这一行为可能造成一名六旬老人受伤,却仍实施该行为。
胡磊表示,判断伤害故意,不能仅依据行为人的自我陈述,而应结合监控、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综合考察行为的具体动作、力度、持续时间、攻击部位以及冲突前后经过。行为人在造成伤害后的反应,也可作为辅助判断依据。
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胡磊表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即便最终不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如果构成治安违法,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被害人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也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主张赔偿。
钟先生坦言,他并非一定要让李某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排斥调解。他更在意的是,案件能否依法处理,双方的行为能否依据完整事实和证据得到明确认定。
他说,如果最终认定自己的行为构成互殴,并依法对其作出治安处罚,他可以接受。但在他看来,李某及妻子、岳母等人的行为,也应按照同一标准接受调查和处理。
对伍女士而言,这场冲突留下的影响仍在持续。钟先生称,目前检查、手术和用药等费用已超过3万元,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尚无法确定。母亲体内仍留有钢板,需要定期复查,是否需要进一步治疗还要根据恢复情况决定。父亲也因此无法外出务工,留在家中照顾她。
记者:解雪薇
编辑:刘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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