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0万项目没走“招拍挂”,法院:政府过错明显,担70%责任

5500万项目没走“招拍挂”,法院:政府过错明显,担70%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 郑朝渊

一个按约定注资五千五百万元的矿产项目,没有通过“招拍挂”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而是由政府签订协议出让矿产资源勘探权给民营企业。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政府与阿巴嘎旗中基能矿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能矿业公司)签署的合同,被法院认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对于合同的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判令阿巴嘎旗政府对利息损失承担70%的责任,即向中基能矿业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一千四百余万元。

近日,对于该案中的过错责任划分情况,澎湃新闻采访了阿巴嘎旗委书记额日巴日斯,其回应自己上任不久,具体情况将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后回复。

澎湃新闻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作出的(2026)内25民终335号民事判决书了解到,中基能矿业公司向阿巴嘎旗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2012年7月12日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判令阿巴嘎旗人民政府退还投资款及利息补偿费用48404062.59元(其中含本金47333021.50元、利息1071041.09元)。一审阿巴嘎旗法院认为,探矿权、采矿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原告中基能矿业公司与被告阿巴嘎旗人民政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签署合同,案涉无效合同,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阿巴嘎旗人民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对采矿权、探矿权的取得程序应当非常清楚,阿巴嘎旗人民政府违反强制性规定与原告签订协议出让玛尼图管委会所在地及周边部分空白区的矿产资源勘探权,应承担给原告由此所受到的损失的主要责任,即产生利息的70%。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阿巴嘎旗人民政府退还给中基能矿业公司剩余投资款17381831.20元,支付利息损失14835241.56元及后期产生的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中基能矿业公司与阿巴嘎旗政府均提出上诉,中基能矿业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退还全部投资款本息。阿巴嘎旗人民政府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以“居民搬迁出资”为对价,变相规避了法定审批、出让金缴纳、资质审查等强制性监管要求。协议表面是“搬迁合作”,核心交易结构是“企业出钱换矿权”,实质是规避矿业权出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具有明知、故意、积极追求的过错,过错程度相当、原因力同等,但从签约动机而言,中基能矿业公司为规避竞争性方式取得矿业权的规定,自担风险,拟采用非法方式获得矿业权。因此,阿巴嘎旗人民政府主张中基能矿业公司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

阿巴嘎旗人民政府提出的上诉请求为,改判阿巴嘎旗人民政府给付中基能矿业公司利息损失6357960.66元及后期产生的利息损失,即对利息损失承担30%的次要责任。阿巴嘎旗人民政府认为,案涉合同无效的核心诱因是中基能矿业公司的非法缔约目的,其为规避法律规定主动设计合同条款、垫付费用,是导致合同无效及损失产生的主导方,阿巴嘎旗人民政府虽在协助办理矿业权手续的约定上存在疏忽,但并非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亦无追求非法利益的主观意图,过错程度显著低于中基能矿业公司,一审法院责任划分严重失衡,依法应予纠正。中基能矿业公司辩称,不认可阿巴嘎旗人民政府所谈到的过错责任,“要求很简单,干不下去了退还投资款本息即可。所谓的合同效力、过错责任、利息的三七划分在本案当中纯系无稽之谈,是强加于无过错无责任的民营企业的相关责任”。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认定,本案中对于合同的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但阿巴嘎旗人民政府对“探矿权出让方式”的规定具有当然且全面的认知,政府主动以协议方式与公司签订出让合同,过错明显,一审判令阿巴嘎旗人民政府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中的过错责任划分及是否执行利息赔偿情况,澎湃新闻联系上阿巴嘎旗委书记额日巴日斯,其回应自己到阿巴嘎旗上任不久,不太清楚该案信息,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去了解。额日巴日斯向记者询问了该案判决时间及判决法院,并表示了解情况后将回复。9月7日上午,记者再次联系额日巴日斯,截至发稿前,暂未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