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遭公职人员掌掴,打人者辩称“看孩子晚上不回家想管教下”

男孩遭公职人员掌掴,打人者辩称“看孩子晚上不回家想管教下”

封面新闻记者 郝莹

8月23日,陕西的李先生告诉封面新闻记者,13岁的儿子于4月25日晚上回家途中被两男子掌掴,其中一人自称警察。事发后,李先生的儿子当场报警,两人分别被定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一千元。

李先生表示,事发至今,自己没收到打人男子的道歉,孩子近一万元的医药费也都是自行承担。

李先生提供视频截图

李先生提供视频截图

13岁男孩晚归遭两男子掌掴

李先生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警方查明,2026年04月25日21时40分许,在定边县定边镇东关街天昌小区大门口,李某某(13岁)等人步行时,刘某某因见其几人形迹可疑,从身后踢了李某某一脚,李某某等人质问刘某某时,其又将李某某后颈部拍打一下,后李某某等人心生不满,尾随刘某某至一酒店附近时,刘某某与朋友郭某某相遇,郭某某又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并将李某某面部打了一巴掌,致其受伤入院治疗。

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显示,刘某某和郭某某工作单位分别为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定边管理部和定边县公安局。

李先生提供的视频中,郭某某对正在打报警电话的李某某大声呵斥,疑似醉酒。

李某某报警后被带往医院进行检查,定边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2026年4月27日,李某某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耳鸣。

李某某诊断记录

李某某诊断记录

李先生表示,一家人此前与这两人并不认识。事发后对方曾辩称,看到孩子晚上不回家,想管教一下。他对此无法接受,虽然涉事二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但李先生认为应该向孩子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用。“孩子很长时间都不敢去学校。”

截至发稿,封面新闻记者多次致电郭某及定边县公安局及榆林市公积金中心定边管理部,了解事件后续,未能接通。

据津云新闻,8月21日,记者联系上郭某。郭某否认事发当晚饮酒,并表示案件已经立案,随后拒绝进一步回应并挂断电话。随后,记者致电榆林市住房公积金定边管理部了解刘某相关情况。一名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后表示,刘某目前请假不在单位。

律师:行政处罚不能免除道歉赔偿责任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认为,尽管郭某某和刘某某的行政处罚已履行完毕,仍不能免除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等民事责任。

郭某某被行政处罚

郭某某被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罚款属于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惩戒,解决的是打人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应当承担公法层面处罚的问题。而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是基于人身侵权产生的民事法律义务,二者法律性质不同,相互独立。”

即便两名被处罚人已经执行拘留、缴清罚款,依然应当向受害未成年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全部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费用。

谭敏涛指出,如对方拒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可以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再次申请治安案件行政调解,若调解不成或者对方反悔,公安无权强制判令赔偿。

受害人一方还可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健康权纠纷民事诉讼,起诉两名侵权人,诉求包括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检查费、交通费、必要营养费等损失。

谭敏涛表示,若侵权人郭某某属于公职人员,治安处罚后还存在被政务处分、纪律处分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政务处分;《警察法》明确,人民警察殴打他人的,应当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郭某某的违法行为已被查实,监察机关、其所在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就民警殴打未成年人一事启动内部调查。

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定边县公安局督察部门、定边县监察委员会递交书面情况反映,申请对涉事民警履职纪律、违法行为启动调查追责;是否最终作出处分,由监察机关、公安纪检督察部门依据调查结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