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票乘车即放弃使用权”,铁路官方就该及时定分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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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检票乘车即放弃使用权”,铁路官方就该及时定分止争

近日,话题“12306回应买票占座放零食这座位能让吗”登上热搜第一。事件的起因是有家长为两名未成年女孩买了三张硬座票,自己并未乘车。女孩将其中一个座位放零食,一名无座乘客想坐却被拒。

8月21日,西南铁路微博发布《关于“旅客买票占座放零食”网络信息情况说明》,明确指出:此次事件中,对应006号席位的旅客未检票乘车,已放弃其本次列车正在运行区段席位使用权,另2名旅客也不能占用和处置该席位。

这一公告,为近几日舆论场中沸沸扬扬的争议画上了句号。对于驳斥“谁买票谁做主”的说法,也提供了权威依据。

在法律关系上,“购票付款”不等同于获得“座位物权”。因此,两名女孩仅对其本人名下的两个座位拥有使用权,但对于第三个空置座位,她们并不享有排他性的处置权。

要厘清舆论场中一些认为“谁买票谁做主”的想法,首先需界定火车票的法律性质。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第八百一十五条明确指出,“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这两条规定表明,客票首先是客运合同的凭证,而非对座位享有物权的凭证。它赋予持票人在特定时间、特定区段内,按票面信息乘车和使用相应座位的权利。从铁路实名制购票的实际运行看,这种权利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对应具体乘车人,原则上不能被随意转让或替代,即“票面权利仅归票面本人所有”。

同时,民法典第816条规定:“旅客因自己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据此审视此次事件,关键就在于第三张票对应的座位。如果该座位对应的乘车人并未实际到场,那么同行人能否仅凭“已经买票”这一事实,持续排斥其他无座乘客临时就坐?这一疑问,恰恰是此前争议的焦点。

对此,成都铁路局明确指出,若旅客购票后未检票上车,视为该旅客不行使期间的席位使用权利,且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和铁路旅客运输规则,第三方也不能占用和处置该席位。

应当看到,许多网友支持女孩,基于的是朴素的“谁出钱谁受益”观念。但铁路运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列车座位是有限公共资源。如何使用,既涉及持票人的合同权益,也涉及公共秩序与资源效率。如果默许乘客通过多购票占用闲置座位,将其用于放置零食、物品等非乘坐目的,客观上容易引发对公共资源配置公平性的质疑。

此外,讨论这件事不能脱离铁路部门对“空座”的处理逻辑。现实中,列车开行后,无座乘客在空位就坐是普遍被默许的常态,列车员不会查验每一张票是否“人座对应”;只有当票面权利人出现时,无座乘客才需让出。

这种长期、稳定、公开的“默许”行为,已经超出了偶然的个案宽容,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行业惯例。对于无座乘客而言,这种惯例塑造了合理期待。然而,这种惯例并未写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也未在售票环节向乘客明确告知,导致其法律效力始终处于灰色地带。

更深层的问题,还在于“无座与硬座同价”的制度设计。既然价格相同,消费者自然期待对等服务。无座乘客的不满并非无理取闹,而是价格机制与权利配置脱节制造的心理落差。

铁路部门在出售无座票时,并未以清晰语言告知权利的实质内容,而是以“无座”二字一笔带过。信息提示不够充分,加上票价相同,容易让无座乘客在车厢内形成明显的心理落差;一旦与有座乘客发生冲突,情绪就容易被迅速放大。

解决此类纠纷,就需要铁路部门进一步细化规则,并且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与立场,明确规则与边界,避免“凭票占座放零食”的灰色地带继续存在。同时认真审视“无座与硬座同价”的合理性,通过差异化定价或更清晰的权利说明,减少乘客的预期落差。

规则清晰一分,车厢里的争执就少一分。与其让列车员在冲突现场充当调解员,不如让制度在购票之前就完成定分止争,把纠纷化解在上车之前。

作者︱陈剑宇

学校︱湖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