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39岁程序员如厕猝死,卫生间不该成为工伤认定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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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39岁程序员如厕猝死,卫生间不该成为工伤认定的法外之地

作者丨金宏伟

法律工作者

深圳一名39岁的程序员,猝死于公司所在写字楼。两个月后,劳动部门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劳动者“工位在十一楼,打卡后去了二楼卫生间,没有先去工位,也没有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内容”,据此,劳动者的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不予认定工伤,亦不予视同工伤。

工位不是孙悟空的圈,不能离圈概不负责

人社局的认定逻辑看似清晰:工伤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重要件;视同工伤则需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等要件。本案中,劳动者虽然打卡进入了公司大楼,但他没有去工位,所以,就不是工伤或不视同工伤。

但这里的问题是,人社局用飞矢不动式的无限分割逻辑将“工作”理解为一组可被精确切割的活动序列:打卡只是站上起跑线,到达工位是终点,开始写代码才是展开实质性工作。而在“展开实质性工作”之前,劳动者只是一个悬置的、尚未进入工作状态的主体,其一切行为都与“工作”无关。

如此“适用法律”,恐怕将来在深圳索要加班费,都需要仲裁员和法官详细核实劳动者的如厕时间,以便在加班费的计算中予以扣除。这样的认定方式,不能不让人想起法律人常说的“机械法条主义”——将法律条文从生活语境中抽离出来,用一把僵硬的尺子丈量一切鲜活的生命经验。当一把尺子只认工位时,它量不出一个劳动者从家到工位之间的生命尊严。

18世纪法国人梅特里写了本《人是机器》。本文不讨论哲学,只想说,人不是机器。人不能被设定为某个时段只用于写代码的机器。人不能像电源开关一样,在“生活模式”与“工作模式”之间无缝切换。从停车场走到楼道,从楼道进到卫生间,以及从卫生间到工位,都“应当是”也“必然是”工作的自然延伸。

最高院的阳光为什么照不到现实?

近期,央视正在热播《重器》。法,国之重器。法的每一步,都应当被铭记、被尊重、被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9期,刊载“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该案案情为何龙章(何文良之子)上班铃声响后未进车间,而是先进入厕所小便,后被工友发现其在厕所内昏迷不醒,经抢救无效,何龙章死亡。成都的劳动部门一度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但人民法院认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厕所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部门作出的行政认定未体现劳动法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刊载“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人民法院同样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诸种情形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不可谓不清晰,特别是何龙章案。同样是在“上班铃声响后”,同样是在“进入车间之前”,同样是“上厕所”。不需要任何法律训练,也能看出何龙章案与深圳程序员猝死案高度近似。卫生间不是法外之地。如此浅显的道理,为什么现实中总是要徒增诉累之后才能够被执行?

劳动部门的“不予认定”与最高院指导案例之间,似乎存在着一道法律认识的鸿沟。这种张力本身,就非常值得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去共同深思。

我们究竟在保护什么?

2007年,江苏法院系统发布调研报告,报告中提出:“休息权是生存权的延伸。劳动是人生存之手段,是人生活之源泉……人的生存时间由劳动时间和诸如休息闲暇等非劳动时间组成。由此观之,人的生存状况与质量还取决于休息权的实现。”

2015年,学者尹明生在《劳动者休息权制度的基础法理探析》一文中说:“休息权对劳动者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劳动者作为一个生命体所必须具有的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生存是人类最本原、最基本的权利,是人类其余权利的前提……只有休息才能使劳动者的劳动力得以恢复,生命得到基本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是一项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权利,承认人权就必须得承认劳动者休息权。”

如厕是基本生理需求。如厕是人类得以代谢、休息的必要活动。换言之,如厕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工伤制度的立法本意,是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提供救济。职业活动不仅包括直接的生产劳动,也必然包括为保障生产劳动顺利进行所必需的辅助性活动、准备性活动,乃至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合理活动。如厕,正是其中最典型、最不可分割的一项。

工伤认定,不应当拿着“游标卡尺”去纠问劳动者到底是在工位还是在如厕。工伤认定应当是一种价值追求,只要劳动者为了工作而置身于用人单位的管理空间内,那么劳动者的基本人身安全和生命健康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托克维尔曾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不在于它如何对待强者,而在于它如何对待弱者。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无法选择是否生病,也无法完全控制三急。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内,且进入了用人单位的工作管理空间,仅仅因为先去如厕,而不是先去坐到工位上,就被劳动保障部门告知:因为你还没有坐到工位上,所以你的死亡与工作无关。这未尝不是对“劳动保障”这四个字的一种讽刺。

从2002年的何龙章案到2026年的深圳程序员案,二十四年过去了。我们的法律技术日益精密,我们的监控可以精确记录一个男人走进卫生间的分钟数,我们的打卡系统可以定位他在大楼里的每一个楼层。但如果我们用这些精密的技术,只是为了在一个人死后精确地排除他获得工伤赔偿的资格,那么技术越精密,法律就越荒凉。

2026年,《求是》杂志刊文:“技术迅猛发展在改善人类生活、推动产业跃升、繁荣商业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了人的主体性消解的问题。一旦将技术逻辑内化为感知世界、理解自我、建立关系的默认框架,人便在不知不觉中被纳入技术的规训体系:参数成为描述成长的唯一语言,用户画像取代了对他人复杂性的体认,投入产出比悄然渗透进情感联结的肌理。更深层的危险在于,当人工智能掌握信息分发、资源调配与机会分配的决策权,而普通公众对其运作逻辑无从理解、无力质疑时,人就不再是技术的主人,而沦为数据节点和计算对象;社会就不再是共同体的有机联结,而变成算法优化的巨型试验场。因此,廓清这一论调迷思,绝非杞人忧天,而是守护人类文明底线、确保技术向善发展的必答题。”

我想,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劳动保障。从“生理需求属于工作延伸”到“生命尊严属于制度底线”,这中间的距离不应该是一个程序员从停车场到二楼卫生间的九分钟路程。法治的理想国里,法律应当是有温度的。它应当守护的,不仅是十一楼工位上的代码,更是每一个劳动者从家到工位之间、从打卡到落座之间、从生到死的全部生命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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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萧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