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北京8月7日电 题:自动驾驶有了安全准入基线 从这些方面读懂新国标
新华社记者唐诗凝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并归口的《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GB 44721—2026)强制性国家标准近日批准发布,拟于202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份标准适用于搭载L3级(有条件自动驾驶)、L4级(高度自动驾驶)系统的载客和载货车辆,不适用于自动泊车系统。标准具体包含哪些核心安全要求,将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记者采访了标准起草人、中国汽车标准化研究院总工程师孙航。
孙航介绍,L3级要求用户保持接管能力,需及时响应自动驾驶系统发出的介入请求并接管驾驶;而L4级可在设计运行条件内由系统独立承担驾驶任务,系统在必要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不依赖车内驾驶员兜底。
记者了解到,“健全企业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机制”是这份标准的特点之一。标准要求车辆制造商从安全方针、风险管理、安全保证、安全提升四个维度,建立覆盖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及部署后全过程的保障能力,从源头降低自动驾驶系统潜在的安全风险。
标准明确,车辆制造商应在自动驾驶系统研发验证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应的仿真、场地及道路试验,并确保相关试验资源和条件满足研发验证要求。此外,孙航告诉记者,车型上市还必须经过对自动驾驶系统实际能力的全面检验检测。
标准要求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水平应至少达到正在承担动态驾驶任务的合格且专注驾驶人的水平,同时不得对用户及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合理安全风险。
在此基础上,标准明确系统在各类场景下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安全要求,并明确最小风险策略的触发和执行要求。孙航举例说明执行最小风险策略的目标,L3级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道路边侧安全静止,L4级则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区域静止,L4比L3的要求更高。
防范误用滥用风险,标准明确用户告知要求,让人机交互更清晰。标准要求自动驾驶系统的激活和退出过程应安全,并明确就绪、激活、退出等状态信息及信号的提示规范。
孙航表示,标准明确L3级自动驾驶系统还应具备驾驶人接管能力监测功能,包括需要监测驾驶人是否坐在驾驶位、是否系好安全带,并通过不少于2种指标(如闭眼、低头等)判定驾驶人的能力,且每个判定周期不大于30秒。
标准同国际法规对标方面情况如何?孙航表示,与联合国自动驾驶系统全球技术法规(ADS GTR)相比,我国标准对L3级、L4级自动驾驶系统提出了更为细化的技术要求。在保持核心技术要求与国际法规协调一致的同时,标准更贴合我国道路交通环境与行业管理实际需要,更具有落地实施的可行性,例如在试验项目中将电动自行车列为试验场景之一。
“总体来看,这份标准统一了自动驾驶产品安全准入基线,压实车企责任,摒弃概念炒作,可以有效提升交通安全、提振消费者信心。”孙航说,这一标准体系既为全球自动驾驶治理提供了中国实践,也为我国车企出海和国际技术互认打下基础,将有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刘子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