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峡导报综合报道 国民党文传会主委陈以信5日表示,台糖进口“中联油脂”原料、是否具有通报责任,关键不在于涉案物品“究竟是原料或产品的争点”,而是台糖既然订“中联”油品,也拿到了,加以检验,最后虽退回“中联”,但既然台糖已有检验原料的权利, 依“食安法”规定,就已有通报义务。
陈以信说,民进党当局现在将原料排除于通报义务之外的说法,与现行“法规”及过去行政机关认定、新闻稿明显不一致,经济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别再继续诡辩。
陈以信说,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7条第2项所称的产品,包含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因此不应将原料与产品切割解释。
陈以信表示,台糖因购买相关原料,“中联”交货后台糖取得检验权利,才发现致癌物超标能将原料送验。毕竟除了买主有权检验,其他人很难知道油品是否出问题。
陈以信认为,取得检验权利的同时,该原料即属于台糖的,也因此依照“食安法”就应产生通报义务。台糖及台经济主管部门不应以退货或尚未完成交货为由,主张没有通报责任。
陈以信5日接受台媒专访时表示,台当局行政机关过去曾透过新闻稿及相关宣导,要求食品原料及成品皆应履行通报义务,并特别将原料单独列出加以强调,以避免外界误解“法规”适用范围。他认为,如今再以“原料”不属于产品为由否认通报义务,与过去行政机关的说法并不一致,也悖离当年“食安法”加严修订、保护消费食安的原意与精神。
陈以信表示,外界对台糖的不满,重点不在于裁罚金额,而是在于若台糖能够更早将相关情况揭露,外界就能更早掌握风险,避免民众持续接触有疑虑的油品。他指出,通报义务是食安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关键,目的在于及早让主管机关掌握状况,防止问题扩大。
陈以信说明,台南市政府过去在面对食安事件后,制定“食品安全自治条例”,规范业者须在48小时内完成通报;高雄市相关“自治条例”规定的通报时间更短,要求业者须于24小时内通报。显见台南、高雄规范均比民进党当局标准更为严格,要求业者负起主动通报责任。既然各县市的“自治条例”已要求业者主动通报,台糖此次却未进行通报,却反而得到主管单位护航,相较于先前南侨公司曾因原料油相关案件遭裁罚,当时行政机关却将原料纳入规范。如果原料在当时可作为裁罚依据,对于台糖相关案件也应采取一致标准?现在民进党当局说法是否又双标,相信台湾民众自会有公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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