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营口一男子因不满长期加班和企业负责人的训斥,蓄意纵火报复,造成企业厂房、物资及车辆损毁,直接财产损失超219万元。近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放火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被告人李某十年有期徒刑的原判,结合涉案财产残值情况,依法调整其民事退赔金额。
法院审理查明,1975年出生的李某,小学二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及居住地均为辽宁省大石桥市。2024年4月4日19时许,李某因长期被安排加班、多次被公司负责人闫某训斥,加之日常存在超时下班等问题,长期心生积怨,为泄愤在该公司厂房内点燃纸壳,引发火灾。
火情发生后,救援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灭火工作持续二十余小时。此次火灾造成该公司百余吨废旧压块纸壳、一辆小货车及多处厂房被烧毁。经专业机构评估,被损毁财产总价值达2194015元。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存在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依法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2026年3月3日,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故意放火,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同时判令其向多名被害人退赔全部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判决,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针对各项上诉理由逐一核查认定,现有证据可证实李某蓄意纵火报复的犯罪事实,侦查取证程序合法,证人、辨认笔录真实有效,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据,一审驳回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无不当,各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
同时,二审法院审理发现,一审判决未扣除被烧毁纸壳27000元残值,该残值有平台转账电子凭证佐证,遂对财产退赔部分依法予以改判。近日,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有期徒刑十年的刑事判决,撤销原退赔判项,改判李某退赔公司经济损失1699450元、退赔吴某经济损失463065元、退赔肖某经济损失4500元。
文丨奔流新闻首席记者 张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