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满释放之后,冯俊华的命运似乎有了戏剧性转机——作为定罪重要依据的民事判决书,被法院再审撤销了。
1965年出生的冯俊华是江苏镇江人,数年前卷入一起借贷诉讼。
因为涉及借款担保,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的她,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刑八个月。冯俊华刑满释放第二年,再审法院认为由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依据不足,撤销了此前的民事判决。
在冯俊华看来,当年判她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判决撤销了,那判她拒执罪的基础和前提已不复存在,自己应被认定无罪,遂申请再审。
冯俊华的刑事申诉被镇江市中级法院驳回。该院认为,虽然相关民事判决已撤销,冯俊华的民事责任依法消灭,但并不改变她此前逃避义务、拒绝执行的行为性质。
冯俊华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2026年7月,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其申诉,予以立案审查。
民事官司败诉,未履行连带还款责任被判刑
冯俊华卷入的那起借贷纠纷,发生在十多年前。2012年11月,赵某向陈某借款,冯俊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
“我当时没看到具体金额,以为就是担保几万块钱。”冯俊华向澎湃新闻称,借款人赵某曾是她的同村邻居,她当时是被“忽悠”才签了字。
2014年,陈某向法院起诉赵某和冯俊华,要求还钱。陈某向法庭提供了一张90万元的借条,上面有借款人赵某、担保人冯俊华的签名。陈某还出示了此前赵某出具的另外4张借条——数额合计65万元,其中3张有“冯俊华”担保签名。陈某称,那张90万元的借条,其金额包括当日借款25万元,以及此前的65万元借款。
庭审中,冯俊华辩称,她当时签字时,借条上的金额是空缺的,担保90万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65万元借款中的3张借条,上面的担保人“冯俊华”并非她本人签名。
审理此案的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3张借条中的“冯俊华”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并非冯俊华本人签字。陈某称,这3张借条上的“冯俊华”应是借款人赵某冒签,不过,被告之一的赵某一直未出庭。
一审法院认为,冯俊华作为担保人在90万元借条上的签名属实,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担保时理应对借款金额进行审查,不可能在一份借款金额空白的借条上签字。
2015年11月,镇江经开区法院判决赵某偿还90万元借款及利息,冯俊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镇江经开区法院的民事判决(部分)。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冯俊华不服,先后提出上诉、申诉,均被法院驳回。
民事判决生效后,陈某申请强制执行。负责执行的镇江经开区法院向冯俊华送达了执行通知,可后来查明,冯俊华并未履行法院判决的连带还款义务,也未申报以其家庭财产出资的某配件厂的财产情况,还将该厂名下的全部资产无偿转让给其儿子,“致使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2017年8月,冯俊华因“拒不执行判决”被镇江经开区法院拘留十五日。当年9月,她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三个月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镇江经开区法院的刑事判决截图(部分)
2017年12月,镇江经开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被告人冯俊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此后冯俊华上诉,被镇江中院驳回。
刑事判决生效后,羁押在镇江市看守所的冯俊华,被转至位于常州溧阳的监狱服刑。
2018年8月,冯俊华刑满释放,走出了监狱。
原民事判决撤销,无罪申诉被高院立案审查
出狱后,冯俊华申请再审借贷纠纷一案,被镇江市中级法院驳回。此后她仍坚持申诉。
2018年10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
经开庭审理,江苏高院查明,2012年在赵某出具给陈某的90万元借条上签字担保时,冯俊华不知道赵某尚未归还此前借款;陈某未告知冯俊华借条上的90万元是对此前4张借条的汇总数据。
江苏高院认为,在冯俊华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持有异议时,陈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实际交付赵某90万元,故陈某要求冯俊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不足”。
2019年4月,江苏高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撤销此前镇江中院、镇江经开区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判决赵某归还陈某90万元,驳回陈某要求冯俊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
江苏高院的终审民事判决(部分)
此后,陈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未获得支持。
“这说明原来判错了,我就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冯俊华说。对于被判拒执罪一案,她以江苏高院的民事判决为新证据,提出刑事申诉。
2020年3月,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再审判决不仅撤销了冯俊华拒执一案中认定其需履行的民事判决,还驳回了陈某要求冯俊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求,原民事判决因被依法撤销而不复存在,冯俊华无法定义务需履行,从而使法院对冯俊华拒执一案的犯罪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镇江市检察院的刑事复查通知书显示,该院支持冯俊华的申诉理由,并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6月,针对冯俊华的刑事申诉,镇江中院审查后予以驳回。
镇江中院驳回冯俊华刑事申诉的通知书(部分)
镇江中院认为,虽然此前生效的民事判决被依法撤销,冯俊华的民事责任依法消灭,“但并不改变其逃避义务、抗拒执行的行为性质,申诉人据此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受影响。”
冯俊华不服,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但未获得支持。该院认为,江苏高院的民事再审判决改判冯俊华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该判决形成于刑事判决之后,不属于刑事案件发生时形成的证据,“不能据此否定冯俊华先前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此后,冯俊华继续申诉,请求法院再审改判其无罪。
冯俊华的申诉代理律师邓学平认为,拒绝执行判决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有配合执行的义务,但既然当年的民事案件判错了,执行的依据被推翻、执行的义务被解除,那么拒执犯罪就不成立了。
2026年7月,江苏高院受理冯俊华的刑事申诉后,予以立案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申诉的案件经过法院审查之后,符合再审条件的才进入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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