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荔枝新闻报道,辽宁沈阳一宝妈发帖吐槽洗浴店后被起诉索赔100万元一事引发网友关注。去年底,宋女士3岁的孩子在当地一家洗浴店摔伤后脑勺,因不满店家的应急处理态度,她发帖记录了事件经过及感受。今年7月15日,宋女士收到法院传票,得知自己被店家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并索赔100万元。7月20日上午,该案在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未当庭宣判。
消费者发帖吐槽为何会惹上官司?发帖维权的法律边界在哪里?对此,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进行解读。
▲资料图
律师解读:
消费者评价权受法律双重保护
商家对批评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针对孩子在洗浴店内摔伤一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为特定主体设立了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
孟博同时指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尽到注意义务,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宋女士发帖评价商家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孟博表示,消费者评价权是法律赋予每位消费者的正当权利,指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后,基于客观事实与主观体验,对商家进行正面或负面评价的权利。
孟博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将“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列为名誉侵权的免责事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赋予消费者“对商品、服务及其经营者的监督权”。当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发表评价,即便用语带有情绪、批评较为直接,在没有捏造歪曲事实、未使用侮辱性言辞的情况下,通常未超出法定监督范畴,受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重保护。
“商家对消费者批评负有适度容忍义务,不宜动辄将负面评价视为侵权。”孟博表示,司法实务中有多个案例表明,消费者基于自身真实消费体验和主观感受所作出评价而发布的内容,并未超出合理限度和范围,不构成名誉侵权。
发帖维权应客观描述事实
注意收集整个事实过程的证据
广东平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卫平则认为,发帖维权的安全底线是就所发生的事实做客观的描述,避免使用评论性、猜测性的语言。“因为这类语言有可能导致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如果是仅就客观事实进行描述,则通常不会导致侵权。如果是主观性的猜测或者描述,再加上个人的一些主观评论,有可能导致商家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由此就可能导致侵权。”
张卫平表示,描述的内容到底是客观事实,还是在客观事实上加上了自己的主观判断和猜测,是是否构成侵权的一个关键因素。“在对客观事实的描述中,要求完整、全面地描述。从证据角度而言,消费者应当注意收集整个客观事实的证据,例如拍摄视频记录整个事实过程。”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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