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一个秋日,西安下着大雨,年过五旬的张峰坐上了一辆出租车。开车的司机是李鹏,车是刘玲玲的——她是这辆出租车的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西安某出租车公司名下运营,李鹏又从刘玲玲手里承包了这辆车。
谁也没想到,这趟不到半小时的车程,会引发一场横跨三年多的连环诉讼——乘客猝死、司机被指救助不力、车主被出租车公司追偿,司机后续又被车主告上法庭……四方当事人、多份判决书,究竟谁该为这场意外“买单”?又该如何最大程度避免此类悲剧的再发生?
从上车到发现异常 27分钟时间内发生了什么
车载监控视频记录了这天发生的情况。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司法文书中显示,当日8时28分许,张峰坐上出租车后排,和司机李鹏简单聊了几句,手里拿着手机,还在跟人通话。8时31分许,张峰已出现明显不适状况,未发出呼喊。8时57分许,出租车等红灯。李鹏回头喊了一声:“师傅,马上到目的地了,别睡糊涂了。”没有回应,他伸手摇了摇乘客的腿,还是没反应。8时58分许,李鹏将车停靠路边,摸乘客脉搏和鼻息,摇晃乘客未见苏醒,遂向其他出租车司机寻求帮助;9时02分许,其他出租车司机建议报警并打120,之后李鹏打通了出租车公司车队电话简要陈述经过后,被告知驾车前往附近派出所。
9时4分许,李鹏前往派出所;9时10分许到达后报警;9时13分左右,从派出所出来,再次摇晃张峰身体无反应,在民警告知下,拨打了120。9时24分许,120医护人员到达派出所,对张峰进行抢救;9时42分40秒左右,将张峰抬上急救车前往某医院;10时11分左右,经心肺复苏等手段抢救未果,11时2分左右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张峰直接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双方简单闲聊了两句,时间不到1分钟,就决定走××路线,当时下大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行驶较快,驾驶过程中全神贯注,一直在观察前方路况,无暇顾及后座乘客的状态……”司机李鹏后来在庭审中解释说。
是否尽到救助义务? 乘客家属告上法庭
事发后,乘客家属将出租车公司、车主刘玲玲及出租车司机李鹏告上法庭,请求被告出租车公司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30余万元,并由被告刘玲玲、李鹏对此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家属认为,李鹏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应当能够在长达20多分钟的时间内发现乘客身体所表现出来的异常情况,但却并未发现;在发现乘客身体异常情况后,在7分多钟的时间内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救助行为……对乘客的过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出租车公司则表示,其公司与涉案车辆经营者刘玲玲属于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刘玲玲对涉案车辆享有独立的经营权、收益权,其公司仅是根据出租汽车管理处的行政委托对刘玲玲及涉案车辆提供行政代管服务,收取每个月的服务费用,基于权利、义务一致性,涉案车辆的经营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应由其经营者自行承担。
被告司机李鹏则认为,合同承运人主要义务是将乘客及时安全的送达目的地,要求司机整个行车过程中随时观察乘客的状态,过于苛刻。司机拨打120电话没有接通,随后和车队沟通,得到指示后去了最近的派出所,再次拨打120,救护车到达后现场进行施救,协助救护人员将患者送上救护车。在乘客出现异常后,司机作为非专业人员,无法迅速判断出乘客异常的原因,也不具备现场实施救援的技能,因此采取求助120和报警是适当的,符合出租车司机处理突发事件的一般常识。
首次官司:出租车公司被判承担20%责任
乘客死亡产生损失的赔偿责任主体,究竟是谁?
经审理查明,法院认为,原告亲属乘坐被告出租公司管理营运的出租车前往目的地,乘客与被告出租车公司形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出租车公司系承运人,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刘玲玲与被告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服务管理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双方之间实际为挂靠协议关系,该协议效力仅约束签订双方,且无证据证明乘客在乘车时对该协议内容知晓,故刘玲玲并未与乘客直接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并不承担承运人责任。被告李鹏驾驶出租车属于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应当由被告出租车公司承担。
乘客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其自身健康原因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李鹏在发现乘客昏迷时,在对其进行拉扯和呼喊无效后未及时采取拨打120或就近送医治疗等有效措施,未及时尽到尽力救助义务,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乘客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该责任依法应当由被告出租车公司承担,法院酌定该责任比例为20%。原告主张李鹏、刘玲玲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西安某出租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20余万元。后出租车公司不服,上诉被驳回。法院依法扣划了出租公司存款20余万元。
官司接踵而至 责任最终落到司机和车主“头上”
钱赔了,责任链条才刚刚开始转动。刘玲玲说,出租车公司不久后便将自己诉至法庭。依据是一份协议——2018年4月1日,刘玲玲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与出租公司签订了《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服务管理协议》,约定营运中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其承担,出租车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起诉后,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判决:刘玲玲支付出租公司20余万元。刘玲玲上诉后被驳回,维持原判。截至目前,刘玲玲已向出租公司支付了10余万元。
认为自身不应承担这笔赔偿,不久后,刘玲玲将司机李鹏告上法庭。
2025年,临潼区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对原告刘玲玲主张被告李鹏在营运期间,乘客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支付的责任款20余万元,原、被告签订的《出租车大包协议书》“如在营运中,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车损由乙方(被告)负全部责任……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被告李鹏在营运期间,乘客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而死亡,由于被告未及时尽到救助义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李鹏承担,法院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后,出租车公司向刘玲玲进行了追偿,法院判决刘玲玲支付出租车公司20余万元及利息。根据原、被告约定,该损失应由被告李鹏承担,但因原告刘玲玲实际只向出租车公司支付了10余万元,故法院对该部分予以支持,剩余未履行部分待原告刘玲玲实际履行后可另行主张。
律师说法
承运人“尽力救助义务”的边界在哪里?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长江表示,承运人的“尽力救助义务”规定于《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该义务将道德上的“见危救助”上升为法定义务,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设定最低行为标准,防范漠视生命权的极端个案。但“尽力”二字也表明,该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与承运人能力相匹配的合理救助义务。
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尽力”的判断主要从以下两个层面展开:
第一,对乘客“遇险”状态的识别。承运人救助义务的触发前提是发现或应当发现乘客处于“急病、分娩、遇险”等紧急状态。这一认定标准通常采用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即一个普通人在相同情境下能否判断出乘客处于危险状态。若乘客的外部表征不明显,不能苛求缺乏专业医学知识的驾驶员做出精准判断。但若乘客已出现明显异常(如本案中持续27分钟的身体不适、昏迷不醒),则承运人应当能够识别。
第二,救助措施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尽力”要求承运人在发现乘客遇险后,采取在当时条件下合理、可行的救助措施,通常包括:询问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报警、就近送医等。法院在评判时会综合考量救助的时间节点、措施选择的合理性以及是否造成次生损害等因素。本案中,法院认定司机李鹏“在发现乘客昏迷时,在对其进行拉扯和呼喊无效后未及时采取拨打120或就近送医治疗等有效措施”,即属于救助措施的选择和时机把握上存在不足,未能达到“尽力”的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不同案件中法院对“尽力”的认定存在差异——有法院认为司机及时报警、拨打120即已尽到义务;也有法院认为在发现异常后未将拨打120作为首选、先进行其他非紧急操作,属于救助措施处理不当。这表明“尽力救助义务”的边界具有动态性,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混合过错下“20%”责任比例的司法裁量逻辑
本案中,法院判决承运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这一比例的确定体现了混合过错下责任分配的裁量逻辑,其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条款确立了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同时规定了免责事由——即伤亡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时,承运人可免责。然而,免责的前提是承运人已全面履行了包括救助义务在内的合同义务。若承运人未尽救助义务,则即便伤亡主要源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承运人仍应就其过错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在裁量具体责任比例时,通常考量以下因素:第一,损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归属。本案中,乘客张峰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其自身健康状况是造成死亡的主要原因。这一因素决定了承运人承担的是次要责任而非主要责任;第二,承运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法院需要评估承运人未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强度——即如果承运人及时救助,是否有可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
本案中,司机在乘客出现明显不适长达27分钟后才察觉,发现后又先驶往派出所而非直接送医或等待120,被法院认定为未能及时尽到救助义务。本案20%的比例体现了法院对“自身健康原因为主、救助不力为次”这一因果关系链条的裁量判断。
朱长江提醒,对司机而言,承运人的救助义务是法定的、不容忽视的合同附随义务。发现乘客异常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或直接送医是最稳妥的选择,而非自行判断后采取其他措施。迟疑和错误的选择,可能导致沉重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负担;对车主而言,车主应当在保险配置、司机培训、风险预留等方面做好更充分的准备;对出租车公司而言,作为法定承运人,公司应更加重视对挂靠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安全培训和应急指导。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