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6日,《关于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法律批驳—“南海仲裁案裁决不是国际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外发布。
《报告》由中国南海研究院、暨南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的国际海洋法学者共同撰写,围绕仲裁管辖权谬误、实体裁决缺陷、裁决无效等方面展开分析,系统梳理“南海仲裁案”涉及的国际法问题,澄清国际社会对此案的若干认知偏差。《报告》指出,“量身定做”的“仲裁庭”沦为美国、日本等域外势力的地缘政治工具,其所作的“裁决”本质上是一场借法律之名的政治操弄。
“南海仲裁案裁决”如何扭曲国际法?为什么说该“裁决”是一张非法无效、错误百出的废纸?就相关问题,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南海之声专访《报告》负责人、暨南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徐奇,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全球治理研究所所长助理张琪悦和美国亚太安全合作委员会成员、中美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苏拉布·古普塔,进行分析解读。
《关于南海仲裁案裁决的法律批驳—“南海仲裁案裁决不是国际法”》报告16日对外发布。摄影:沈湜
南海之声:《报告》为什么着重围绕“仲裁庭”进行剖析批驳?
徐奇:“仲裁庭”是“裁决”的“病灶”所在,不先戳穿其非法性,就无法从根本上否定“裁决”。中方不承认“裁决”,并非回避实体争议,而是从根本上否定“仲裁庭”的管辖权资格。“仲裁庭”未经审查即自动接受菲律宾关于争议不涉及领土问题和海洋管辖权争议的说法,将不在受理范围内的争议强行纳入管辖,致使仲裁从一开始起就不具备司法管辖权的基础,此种突破国际法限制的仲裁不具有合法性。违法组建的“仲裁庭”,无权对中国权利说三道四。
南海之声:《报告》显示,中国已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依法排除强制仲裁,中菲也约定以双边协商化解争端,“南海仲裁案”不具备受理条件。为何“仲裁庭”仍强行单方立案,并通过哪些手段突破限制,受理了案件?
张琪悦:“仲裁庭”主要采取了两种非法手段绕开程序上的阻碍。
一是恶意曲解《公约》第十五部分争端解决机制,无视中国于2006年依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合法排除性声明,将中菲南海争端的实质,即南海岛礁领土主权争端、海洋划界争端,包装成所谓“《公约》解释与适用的争端”,从而建立强制管辖权。
二是无视当事国之间已经达成的通过谈判磋商解决南海争端的共识。在多边层面,中国与东盟国家在2002年达成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第四条明确“有关各方承诺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包括1982年《公约》,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在双边层面,中菲两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南海问题和其他领域合作的磋商联合声明》《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组会议联合公报》等双边协定已经承诺“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以上文件具有约束力,属于依据《公约》第281条允许缔约各国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的程序。所以说,“仲裁庭”的越权行为是对国家同意原则的公然践踏。
南海之声:当年的“仲裁庭”是如何组成的?为什么说这个“量身定做”的仲裁组合完全丧失公信力?
徐奇:“仲裁庭”从组成到运作都充满政治操弄痕迹,根本不具备公正裁决的合法基础。
第一,仲裁员人选由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柳井俊二一手包办,而柳井本人长期担任日本安倍政府安保法制恳谈会会长,其政治立场与本案存在明显利益关联,违反《公约》附件七关于仲裁员“独立性”的底线要求。
第二,“仲裁庭”五名仲裁员中四人来自欧洲,剩余一人长期居住在欧洲,没有一名来自亚洲国家,地域代表性严重失衡,难以客观理解南海复杂历史与地缘政治现实。
第三,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并承担全部费用,“仲裁庭”运营资金直接来源于当事国一方,经济依附性决定了其不可能保持中立。个别仲裁员从始至终放弃独立判断,“裁决”意见迎合其背后政治势力的指示和要求,此种“量身定做”的仲裁组合,使得“仲裁庭”自组建之初至管辖权裁决已完全丧失公信力。
一个由利益相关方指定、由一方买单且严重缺乏地域代表性的“仲裁庭”,其“裁决”的公信力从何谈起?这样的“裁决”,中国当然不接受、不承认。
苏拉布·古普塔:若“仲裁庭”成员构成更具代表性,例如纳入亚太地区仲裁员,其公信力将会大幅提升。五名仲裁员中有四名来自欧洲,由他们裁决两个亚洲国家间的法律争议,本身就是有失妥当的政治安排。在资金来源层面,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全部费用由菲律宾单方承担,与国际仲裁惯例不符。
南海漫评《“菲”法流毒》
南海之声:在审理阶段,“仲裁庭”在哪些关键环节出现明显谬误,导致整个审理过程丧失专业性、公信力崩塌?
张琪悦:在程序审理阶段,“仲裁庭”无视菲律宾诉求的实质是中菲岛礁领土主权争端与海洋划界争端,也无视中国依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排除强制管辖权的合法声明,错误地认定自身对菲律宾的诉求拥有管辖权,构成越权裁判。
在实体审理阶段,“仲裁庭”存在多处明显谬误,体现在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在法律适用上,“仲裁庭”恶意篡改《公约》条文,把第121条第3款中的“或”字(“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曲解为“且”,要求岛屿需要同时满足两项条件,并对这两个条件提出更苛刻的要求,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的条约解释方法。
在事实认定上,“仲裁庭”无视南沙群岛在历史、地理上的整体性,将其拆解为单个岛礁并逐一否定其海洋权利,与国际法院多个司法判例不符,也构成对中国历史性权利的否定。
在证据采信上,“仲裁庭”违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甚至主动下场,从英国、法国等第三国档案中为菲律宾搜集证据,却对中国大量的历史文献视而不见,违反了司法中立原则。以上系统性错误贯穿“裁决”始终,反映出“仲裁庭”的专业性荡然无存。
苏拉布·古普塔:“仲裁庭”本应主动回避菲律宾提出的部分涉主权敏感议题,也有充足的操作空间做到这一点,但却刻意曲解《公约》核心条款,强行扩张自身管辖权从而覆盖涉主权议题。种种迹象表明,仲裁员早在程序启动之初就已预设最终结论,后续不过是倒推论证逻辑,拼凑论据支撑既定“裁决”结果。
南海之声:《报告》指出,“南海仲裁案裁决”出台已逾十年,菲律宾未获任何实质性利益,南海局势反而更趋复杂。这十年,非法“裁决”给地区局势造成了哪些持续的负面影响和深层安全隐患?
徐奇:“南海仲裁案裁决”非法无效、没有拘束力,中方不接受、不承认的立场一以贯之、坚定不移,时间不会赋予非法“裁决”任何合法性。该“裁决”在管辖权、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均存在严重错误,“仲裁庭”越权管辖,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其所谓“裁决”自始无效。
这一非法“裁决”持续被某些域外国家当作政治工具,为其在南海的军事介入和“航行自由行动”提供所谓“法律依据”,加剧地区紧张局势,破坏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努力。“裁决”还干扰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落实,违背了解决南海争端的“双轨思路”,即由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议、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对地区合作进程造成实质性损害。
中国不接受、不承认该“裁决”,正是捍卫《公约》权威性和完整性的正义之举。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庭”越权审理,才是真正漠视《公约》精神、进行政治操弄的一方。
张琪悦:十年来,非法“裁决”每次被提及,都是对南海和平稳定的严重破坏。在“裁决”出台前后,美国国务院发布的《海洋界限》一系列报告,系统否定中国西沙群岛直线基线(第117号报告)、断续线内历史性权利(第143号报告)、群岛基线制度(第150号报告),为菲律宾及其他南海声索国提供法律支撑与策略。
在“仲裁”过程中,美国私下资助参与“仲裁”的专家证人;在“裁决”作出后,美国基于“裁决”开展“航行自由行动”与军事行动。美国并非《公约》缔约国,却以“捍卫者”自居,指责中国不遵守“裁决”与国际法治。事实充分证明,只有彻底摒弃这份非法“裁决”,回归到“南海行为准则”谈判磋商与对话协商解决南海争端的正轨,才能真正实现南海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