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万彩礼女方到手仅12万,近20万被婚介截留,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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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万彩礼女方到手仅12万,近20万被婚介截留,法院判了

近日,陕西西咸新区法院公布西咸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婚介服务不当得利纠纷案:

故事的主角,是李志斌、李辉父子俩。

2024年3月,眼看儿子李辉的终身大事还没着落,父亲李志斌坐不住了。他找到甲婚介服务所,替儿子张罗起了相亲的事。

同年5月8日,李辉与该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并支付诚意金2万元,约定在领证前付清剩余款项。

为了给李辉“找个好人家”,甲婚介服务所与外地的乙婚介所合作,安排李辉异地相亲。在乙婚介所的介绍下,李辉与陈菲相亲成功并签订《婚前介绍协议书》。

眼看婚事将成,中介服务人员却转头给双方报了不同的彩礼数:

对男方:女方要32.3万元彩礼,一分都不能少。

对女方:男方只给12.8万元彩礼,多一分都没有。

5月9日,李志斌父子满心欢喜将32.3万元彩礼分批转给了乙某婚介所的员工与公司老板。隔天二被告仅给陈菲转账12.8万元,余下19.5万元二被告以“婚介服务费”的名义收取。

婚后,小两口核对彩礼收支时才发现,近20万元的差额竟都被截留。原告李志斌、李辉将收取彩礼的乙婚介所的员工与公司老板诉至西咸新区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9.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在收取原告32.3万元后,仅向女方支付12.8万元彩礼,剩余款项以婚介服务费名义截留。

法院认为,当前部分地区因传统习俗等因素,仍存在依赖婚介介绍婚恋的情况,向媒人支付合理劳务费用符合公序良俗。但婚介服务不是“暴利生意”,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收取高额、不合理费用。

本案中,二被告介绍婚姻时间短、成本低,但收取的费用价格不透明、金额明显过高,远超合理的劳务报酬范畴,服务与收费严重不对等。结合案件当事人实际情况、本次婚介经手人员繁多等现实因素,法院酌情认定二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婚介服务费10万元。

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从民间习俗与法律规定双重层面,婚介收取适度报酬具备正当性。

从传统习俗来看,民间委托媒人牵线搭桥、促成相亲婚恋,向媒人支付少量车马劳务、沟通酬劳,是长期形成、被大众普遍认可的交往习惯,契合本地公序良俗。

从法律层面,婚介服务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中介合同关系:婚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相亲机会、对接婚恋对象,付出了沟通、对接、协调等劳务,委托人基于等价有偿原则,向中介支付合理劳务报酬,符合公平交易规则,该部分合法收费受法律保护。

诚信是民事活动的核心准则,中介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介刻意对男女双方隐瞒真实彩礼数额,利用信息不对称赚取巨额差价,刻意割裂双方沟通,刻意隐瞒核心款项信息,属于典型的不诚信经营行为,突破法律对中介行业的诚信底线。

公平原则要求服务付出与收费标准相互匹配。案涉婚介仅组织单次异地相亲对接,服务流程简单、投入成本极低,却截留近20万元巨额款项,收费金额与实际提供的劳务严重不对等,形成“小额服务、巨额收费”的失衡局面,违背等价交换的公平内核。

婚恋交友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情感联结,并非可供炒作、牟取暴利的商品交易。婚介行业依托民间婚恋习俗生存,但不得借习俗之名漫天抬价、层层盘剥。动辄数十万的截留式收费,将相亲异化为牟利工具,加重普通群众婚恋经济负担,助长天价彩礼、婚恋敛财的不良风气,与倡导文明节俭婚恋的公序良俗背道而驰。

根据《民法典》中介合同相关规定,中介人不得隐瞒关键信息、虚构收费名目,不得利用居间身份在交易双方之间赚取无依据的巨额差价。中介转手截留彩礼差额、强行打包为服务费的操作,无合同与事实依据,超出合法报酬范畴,不受法律保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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