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反锁宿舍并排放丙烷气体,欲炸死熟睡工友,被判2年半
资讯
资讯 > 社会 > 正文

工人反锁宿舍并排放丙烷气体,欲炸死熟睡工友,被判2年半

6月28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刑事参考案例:胡某新爆炸案。

案情显示,被告人胡某新与被害人周某祥均系江苏省宿迁市运河三号桥某改造工地工人,居住在工地提供的宿舍区,该宿舍区由8间集装箱状简易板房联排搭建而成,共计20余名工人居住。2022年5月16日下午,胡某新因工作问题与周某祥发生矛盾,胡某新遂产生报复周某祥意图,并在手机搜索“密闭空间丙烷爆炸”等内容,后准备采取点燃工地切割金属的丙烷气体使其爆炸的方式将周某祥炸死。

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新将工地丙烷气体罐连接气割枪,趁周某祥等4人在宿舍内睡着之机,将气割枪放置在宿舍后窗上,向宿舍内排放丙烷气体,并将宿舍门挂上锁。

因丙烷气体有臭味,被周某祥等人发现,周某祥遂至前窗伸手将门外挂锁打开跑到宿舍外。胡某新见周某祥等人出来,便手持气割枪对着周某祥排放丙烷气体,声称要炸死周某祥,并意图用打火机点燃已经排放的气体,但未能点着。后胡某新被周某祥等人控制。

被告人胡某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周某祥对胡某新表示谅解。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1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某新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胡某新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胡某新撤回上诉。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人胡某新的行为构成何罪;二是胡某新的犯罪停止形态如何认定。

被告人胡某新的行为构成爆炸罪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新虽以报复杀害周某祥为目的在其宿舍实施爆炸行为,但该宿舍除周某祥外,尚有其他3人同住,且该宿舍区还有其他7间宿舍住有近20人,其行为必然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且被告人胡某新在主观方面,既有杀害周某祥的故意,又对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持放任态度,故对其应以爆炸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胡某新的行为属于爆炸未遂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新于凌晨3点使用气割枪向被害人周某祥等人居住的宿舍内排放丙烷气体,但因丙烷气体有臭味,周某祥惊觉后及时予以制止,胡某新的行为尚未造成对公共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之后,胡某新虽在室外继续排放丙烷气体并点火,但因室外空间大,气体浓度远未达到爆炸程度,客观上亦难以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紧迫危险,故胡某新的爆炸犯罪不构成既遂。胡某新已着手实施爆炸行为,但因被被害人及时发现并制止、室外丙烷气体浓度不足等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并非其自动放弃犯罪,故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