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5日,网友叶斌(化名)在社交平台发布消息称,他的妹妹小芬(化名)于2024年7月“被一名男子诱骗至出租屋,先后遭二人性侵”,两名男子均承认和女孩发生过关系,当地警方立案侦查,后又撤案。
▲撤案通知书 受访者提供
25日,叶斌告诉红星新闻,事发时妹妹13岁,正在上初二,和妹妹同时被性侵的,还有另一名在上小学的女孩,乌兰浩特市公安局随即立案,后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2025年,家属向乌兰浩特检察院申请监督,检方回复称,未发现警方在撤案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随后,公安机关再次回复,“该案不存在执法问题,该案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核查结论准确”。
红星新闻联系了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一名办案刑警表示,两名涉案女孩均在12岁以上,本案经过市级公安和检察机关等多部门的调查,确认“没有犯罪事实”属实,“办案没问题”。
13岁女孩《自述书》讲述
“发生了让我终生痛苦的事情”
小芬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案发时她13岁多。
叶斌向记者提供了妹妹小芬手写的一份《自述书》,其中陈述:她是乌兰浩特市某中学一名初二学生,2024年刚放暑假时,同届同学白某某在微信上让她加一个人,并推送来微信名片,语气强烈,小芬就加了。几天后,小芬得知对方叫包某某,“聊天的这几天,一直约我出去玩”,小芬没同意。2024年7月12日的聊天中,包某某称小芬是“照骗”。“我为了证明我不是,就答应见面。就在这天,发生了让我终生痛苦、悔恨的事情”。
▲小芬手写《自述书》 受访者提供
小芬在《自述书》中讲述了事情经过:那天下午,包某某给她发送了一个小区的位置,小芬打车到达。见面后,包某某将小芬引到一个公寓房间,小芬发现,屋内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孩。小芬称,两人先后对她“实施了强奸”。那名不认识的男孩用手机录制了视频,还曾提到小芬认识的L某某和小英(化名)。事后,该男孩与屋外的包某某一起,将小芬带出去吃麻辣烫、打台球。回家前,小芬还被包某某要求付了8元台球费。
这两次,小芬表示,自己均做了反抗。
小芬自述书称,事后,二男生以曝光视频威胁,多次与自己见面并发生关系。
7月21日,小芬发现身体不适,发信息要求包某某付医药费。小芬称,包某某带人闯入小芬家,指责小芬“敲诈勒索”,还打了在房间里的小英。
当天,小英把遭遇告诉了妈妈黎女士,黎女士将小英、小芬带到五一派出所报案。接受询问中,两人讲述了之前发生的情况,称被强奸。五一派出所随即将案件移交给乌兰浩特市公安局。
警方立案后撤案
“没有犯罪事实”
乌兰浩特市隶属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小芬和叶斌是同母异父的兄妹。妈妈莫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们是外省人,常年在乌兰浩特生活。叶斌透露,多年前父亲出意外去世,后来妈妈再婚生了小芬。小芬5个月大时,莫女士离婚,成为一名单亲妈妈,打工养活两个孩子。
莫女士告诉记者,小芬是一个很乖的孩子,语文、英语成绩都不错,因此她一直对女儿很放心。2024年7月22日,警方来电通知,她才知道女儿发生的事。“当时我想死的心都有了。”在莫女士的陪同下,警方给小芬做了询问笔录。
2024年7月22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称,小芬“被强奸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属我局管辖,现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
▲立案告知书 受访者提供
叶斌告诉红星新闻,小英在同一时间段也“遭到强奸”。小英母亲黎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女儿事发时正在上小学6年级,刚过12岁。
《自述书》中,小芬始终不知道另一名男孩的名字。家人后来才看到,两名男生系包某某、武某某。叶斌称,据自己了解,包某某、武某某均为16岁以上。
莫女士说,包某某、武某某于7月21日23时许被抓,22日23时许被取保候审。
2024年11月29日,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撤销了案件。《撤销案件决定书》称,小芬被强奸案“因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莫女士告诉记者,她未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上签字。
当事女孩被诊断焦虑抑郁
家属多次申诉
小芬提到,那件让她“终生痛苦、悔恨的事情”“给我的母亲、哥哥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和影响,导致我内心非常地愧疚,很想自杀了结这一切”。
莫女士告诉红星新闻,小芬承担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伤害。2024年7月26日,兴安盟第二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小芬“焦虑抑郁”;同日,兴安盟精神卫生中心给小芬做的自杀风险评估量表(NGASR)结果分析报告显示,小芬的总得分9分,等级为“高风险”。
▲医院诊断小芬患焦虑抑郁 受访者提供
莫女士、黎女士均告诉红星新闻,事件发生后,两个女孩没法再上学,两年来一直待在家中。
莫女士说,案发后,女儿一直不出门,担心她想不开,莫女士放弃打工在家陪伴。母女俩都吃不下饭,莫女士不敢多说话,怕女儿心烦,有时带她去河边散心。小芬整夜失眠,妈妈就陪她在客厅坐到天亮。“我去躺下了也得开着门,听着声,怕她出什么事。”
莫女士称,自己承受的巨大压力也被小芬察觉。2024年12月,莫女士去给女儿换床单,在枕头下发现小芬手写的那份《自述书》。看完后,她抱着女儿痛哭,“女儿说,妈妈我对不起你,你这些年带着我和哥哥太不容易了”。
莫女士自责,事发那几天没注意到异常。《自述书》结尾,小芬提出疑问,“我很不明白,他们两个人干了坏事,为什么会无罪呢?”
撤案后,黎女士心生失望,放弃申诉。“孩子已经受伤了,(申诉)有什么用呢?”但她强调,她不认可撤案决定,不原谅对方。
一年多以来,莫女士和叶斌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其中包括向检察院申请监督。2025年6月,乌兰浩特市检察院答复称,市公安局在撤案过程中未发现违法情形。
▲检察院答复函 受访者提供
小芬家属提供的一份回复函件显示,2025年7月,乌兰浩特市公安机关回复称,“该案不存在执法问题,该案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核查结论准确”。
▲公安机关的回复 家属供图
2025年7月,莫女士和叶斌向内蒙古自治区信访局举报称,本案存在“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定义模糊不清”问题。信访程序进度显示,该事项从自治区信访局先后被转至自治区公安厅、兴安盟公安局、五一派出所、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最后转回兴安盟公安局。8月15日,兴安盟公安局答复,“您提出的事项,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办理,我单位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您书面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但叶斌表示,其未收到“受理通知书”,至今家人再未收到答复。
▲近日,家属查询受理程序 受访者提供
办案刑警:多部门曾调查
小芬家人向记者提供的2024年8月的录音中,办案刑警表示,包某某、武某某“承认发生关系了,但没承认强奸”,并解释,“结合(双方当事人)去麻辣烫店吃饭等视频,以及所有人的供述笔录和证人证言,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此外,叶斌说,办案刑警还曾解释,小芬属于“自愿”;莫女士则称,警方曾告诉他,撤案理由“没有犯罪事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为人坚称,不知道我女儿不满14岁”。
6月26日晚,叶斌向红星新闻提供了另一份录音。叶斌称,2024年9月,家人前往市局,向办案刑警了解案情。录音中,办案刑警谈到“年龄判断”和“反抗不明显”。
录音提到,基于两名女生的外表、身高、穿着打扮、生理特征、生活嗜好等方面,两人和同龄女生相比的确比较成熟。“包某某、武某某均认为小芬、小英是15或16周岁。”叶斌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实际上小芬当时只有13岁”。
录音提到,7月12日当天,小芬先后和包某某、武某某发生关系,小芬均“没有明显反抗,没有受伤”。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完全不同意,另一种是半推半就。”
录音提到,监控显示,事后小芬还和两人在一起吃麻辣烫、打台球,三人一起聊天、吃饭、玩手机。上述整个过程与小芬《自述书》基本一致,根据多处公共场所监控和武某某拍摄的视频判断,“没有看出强迫迹象”。“综合以上时间段内的情节,很难看出存在违背女性意志的情节。”
6月25日,红星新闻联系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一位办案刑警,对方表示,小芬、小英报警称被强奸一案,当地检察院曾介入;撤案以后,市级公安和检察机关等单位也先后做过调查,均确认没有问题。对于上述家属所说的“反抗不明显”“自愿”的说法,该警官未回应。记者联系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截至发稿未得到回复。
对案件详细情况,该刑警表示不便透露,但他提到,小芬、小英在案发时均处于“12至14岁”的年龄段。截至发稿,红星新闻未获得关于此案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回应。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法律规定,行为人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如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均应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除非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
北京青少年法援与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静雯告诉红星新闻,对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司法机关会严格把握,须同时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足够谨慎,仍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一般人在此种情形下亦难以避免错误判断;三是结合幼女的身体发育、衣着打扮、言谈举止等特征明显更像已满十四周岁的。
两名行为人如果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会不会是考量之一?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告诉红星新闻,根据我国法律,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未成年涉嫌犯罪,只是在判决量刑的时候会考量,对定罪是没有影响的。”
莫女士告诉记者,“要给女儿讨一个公平和公道”。叶斌说,“我们可以过普通的生活,只要一家人平安就好。但妹妹出了这事儿,这两年家里气氛很差,妈妈经常背着我们哭。我们不光是要给妹妹伸张正义,也想让更多的父母看见,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不想让这样的悲剧发生到别的家庭。”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受害人与家属均为化名化姓)
红星新闻记者 陈龙
编辑 许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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