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孟某和女子鲁某,此前经鲁某的堂姐介绍相识,去年3月订立婚约,孟某方给付鲁某方彩礼近20万元,订婚时鲁某还未满18岁。订婚第二天女子鲁某便前往孟某家经营的工厂上班,并与孟某同房居住,后因对孟某的相关同住行为不满而回家,双方婚约履行中断,且未返还彩礼。此外鲁某还曾报警称孟某对其实施了强奸。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女子鲁某家返还彩礼的70%,此外判决书中显示,公安机关此前对鲁某报警称孟某强奸一事,“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彩礼红包 资料配图 据IC photo
未满18岁女子订婚后婚约解除
不返还近20万彩礼被男方告上法庭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某于2025年3月11日与女子鲁某订立婚约,订立婚约时鲁某未满18周岁,其婚约相关事宜由父母处理。婚约订立时,原告孟某向被告鲁某一方给付礼金188000元,女方按习俗向原告返还礼金10000元,此外因双方家庭住址较远,孟某另行给付女方30000元作为礼品折价款,替代为鲁某家人购买实物礼品。
婚约订立次日,鲁某至原告家庭经营的工厂上班,期间孟某、鲁某在孟某家同房间居住,孟某的父母不顾鲁某未满18周岁的实际情况,未阻止,且任其发展,后鲁某因对孟某的相关同住行为不满而回家,双方婚约履行中断。孟某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双方就彩礼返还事宜协商无果。
此外在诉讼中,被告鲁某控告男子孟某涉嫌强奸,公安部门经调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原告诉称,自己按照当地习俗,分别给了被告彩礼188000元,购物彩礼30000元,亲属见面彩礼27166.66元,酒席衣服合计30000元。收到这些款项后,被告提出不再履行婚约,并拒绝退还这些款项,而这些款项都是原告家庭的血汗钱,导致原告损失惨重。
一审法院经调查后认定,案涉彩礼实际金额为198000元。
女方控告男方涉嫌强奸未予立案
法院:酌情确定女方返还70%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子鲁某订立婚约时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零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不具备法定结婚资格,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系法律禁止性行为,案涉婚约自始无效。婚约无效后,结婚目的无法实现,彩礼给付的附条件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接收彩礼一方继续占有彩礼缺乏合法依据,依法应予以返还。
法院解释称,法律意义上的同居需满足“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经济混同、形成实质家庭生活”等核心要件,短暂同房间居住未形成实质共同生活的,不构成影响彩礼返还的同居事实。本案中,鲁某仅在其上班期间同房间居住,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经济混同情形,不符合同居事实的法定认定标准,鲁某以“已同居”为由拒绝返还彩礼,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鲁某家属作为监护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收取大额彩礼,存在主要过错。而孟某明知鲁某未满18周岁,仍与其订立婚约并给付大额彩礼,后续孟某的行为引发鲁某不满导致婚约解除,亦存在次要过错。同时,鲁某控告孟某涉嫌强奸未予立案,无有效证据证明孟某存在严重过错,该主张不能作为拒绝返还彩礼的依据。
综上,结合案涉彩礼金额、双方过错程度、婚约无效的法律后果及当地习俗,法院酌情确定被告鲁某返还孟某彩礼的比例为70%,兼顾公平原则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合理判定返还金额138600元。
该案经调解未果。一审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鲁某方返还孟某方彩礼138600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许媛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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