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由“龙林乡人民政府”于1991年作出的《关于新龙评与伟举组的地界纠纷处理的决定》,近年来在黔西南州的多个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反复提及。
▲“龙林乡政府”1991年所作文件
该《决定》由机器打印。页面上,曾担任双江区副区长、册亨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黄吉飞,签字盖印称该决定“属实”。
该《决定》被质疑系伪造。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出,与该《决定》关联的案件证据涉及刑案,“部分证据的真伪问题取决于刑案的结论”。
原龙林乡经行政区划调整后划入现册亨县双江镇。6月1日,双江镇人民政府回复称,当地统筹力量,深入查阅历史档案,未发现该《决定》“相关信息存档”。
1991年的机打《决定》
在册亨县双江镇洛法村的崇山峻岭中,有两个安静的村落——伟举组,兴隆坪组。两个小组分别于20世纪30年代、60年代外迁至此,伟举组在先,兴隆坪组在后。
▲伟举组
兴隆坪组迁居到现址的具体时间为1967年。组长潘昌利介绍,当年,该组6户群众响应县政府“向荒山要粮”之号召,经原双江区龙林乡(公社)批准,以及洛法村伟举组同意接收,从原坡坪区、冗渡区,搬迁到现居住地生产生活。
▲兴隆坪组
多份司法材料提到,彼时,伟举组干部采取“手指划界、口头划定”方式,将当地尾乐闹沟两侧的原始荒地,划给兴隆坪组耕种。
正是这种传统的“口头约定”地界划分方法,为两组近年来的土地权属遗留争议。
今年上半年,兴隆坪组的7名农民,对册亨县自然资源局发起一场行政诉讼,要求该局撤销2008年发给伟举组的3本《林权证》。他们称,自己才是涉案林地的开荒者、使用者。
▲兴隆坪组7名农民,近期对册亨县自然资源局发起一场行政诉讼。此为其中6人
这桩行政诉讼案于4月28日在贵州安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但庭审中,一份1991年的机打《决定》,被主审法官再次问及。
《决定》全名《关于新龙评与伟举组的地界纠纷处理的决定》(记者注:“新龙评组”即现“兴隆坪组”),落款时间为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当日生效;落款单位为“龙林乡人民政府”。
《决定》称:一九六七年兴隆坪组搬到伟举组地界,在伟路闹处居住,地界当时已划定。伟举组同意兴隆坪组在伟举组地界内耕种粮食作物,但不准种植成熟期(长)或永久性的经济林及其他林木。近年来,兴隆坪组有9户在伟举组的地界内种植粮食作物和造林……因而发生纠纷。
该《决定》对两个小组间的土地、经济林权属进行划定。其中,两小组间的地界,主要是以伟路闹沟(现作“尾乐闹沟”,以下统一为“尾乐闹沟”)为界。
在粮食作物、林木方面,《决定》提到,兴隆坪组前些年在伟举组地界开垦的荒地,一九九一年大季由兴隆坪组耕种,秋收后归还伟举组;兴隆坪组在伟举组地界内种植的各种林木及经济林,定于一九九一年秋收后归伟举组所有,兴隆坪组不得干涉;兴隆坪组在伟举组砍伐家用木材,须同伟举组协商同意,否则伟举组有权没收。
县政府两次撤销所作决定
伟举组依龙河而建,民居错落有致;兴隆坪组住在尾乐闹沟南侧半山腰,而今壮大为232人52户。
潘昌利是兴隆坪组第二位新生的村民,“伟举组认为两个组的土地以尾乐闹沟为界,我们组则认为,应该是以沟北山梁为界。”
两个小组的多名证人提到,在1990年以前,山梁朝向兴隆坪组一侧的土地,兴隆坪组管理了多年,对此伟举组没有提出过异议。这个时间段,伟举组将争议地块承包给共青林场,此后至今30余年,两组的矛盾再没止息过。
▲争议林地
红星新闻记者现场看到,争议地块距伟举组直线距离约3公里,距离兴隆坪组约800米。多份司法材料显示,两个小组均主张,总计1200余亩的争议地块,由自己管理、耕种。他们均称,利益被对方侵犯。
《决定》记载,为处理两组之间的矛盾,原双江区、区公所、区派出所、龙林乡党委等组成工作队实地调研。该《决定》后来成为册亨县人民政府处理这起矛盾的主要依据。
1997年1月21日,县政府作出册府发〔1997〕1号《关于达央乡洛法村伟举组与新龙坪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重申1991年原龙林乡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2002年10月28日,县政府又作出册府发〔2002〕65号《关于达央乡洛法村伟举组与新龙坪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再次对两组的土地权属界线进行明确,同时撤销册府发〔1997〕1号文件。
兴隆坪组不服65号决定,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州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后认为,册亨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自行撤销。
册亨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12月30日作出册府发〔2007〕75号“关于撤销册府发〔1997〕1号,〔2002〕65号文件的决定”,但仍未对土地权属进行明确,两组之间的纠纷始终未彻底解决。
不具有合法性
2012年9月21日,册亨县人民政府作出册府行决字〔2012〕1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
县政府认为,1991年5月1日原龙林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新龙评与伟举组地界纠纷处理的决定》,因确权主体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
县政府称,鉴于争议双方均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且1991年以来兴隆坪组存在越界耕种的事实,本着尊重历史,顾及现实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对该宗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
〔2012〕1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显示,县政府的处理方法为三条,一是对争议地块进行划分;二是兴隆坪组在争议地范围内的水田可以继续耕种管理,但不得擅自扩大耕种面积;三是兴隆坪组在争议地内种植的林木归其所有,但收益期内由兴隆坪组自行处置,其中杉木管护期为15年,油茶和桐油8年。期满后,兴隆坪组将耕种管理的林地交还伟举组。
伟举组、兴隆坪组均不服该决定,均申请行政复议。
2012年12月28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作出〔2012〕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册亨县政府作出的〔2012〕1号《土地权属争议行政确权决定书》。之后,两个小组在册亨县人民法院发起被告为县政府的行政诉讼。
(2013)册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称,根据1988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原龙林乡政府处理该土地权属纠纷在程序上不具备主体资格,其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虽然原龙林乡政府不具备处理该土地纠纷的主体资格,但所认定的界限,符合历史客观实际。”册亨县人民法院称,册亨县人民法院依据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被告在明确争议土地权属的前提下,对其酌情进行处理,应予以采信。
黔西南检方称“证据真伪涉刑案”
册亨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后,两原告上诉。此后,本案又经过了二审驳回、再审维持程序。
2014年初,兴隆坪组韦尚荣之子韦友谊发现,本案中,1991年“龙林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疑点重重。
▲“龙林乡政府”1991年所作文件
“我们当地偏远落后,1991年时都没有通公路,通电也是2000年以后的事,当时一个乡政府,怎么能有这种机器打印出来的文件呢?”韦友谊称,直到2014年,兴隆坪组才看到一份《决定》的复印件。
湖南省新化县系文印之乡,当地多名从事文印行业超过40年的人士分析指出,《决定》不像是1991年我国西部偏僻山区所能制作。当时,只有沿海发达地区的极个别单位使用的“四通打字机”可打印出类似文件,但这种机器需电力支持,且价格1万—2万元一台,非一般单位可承受。
就黔西南州中院作出的《再审行政判决书》,兴隆坪组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兴隆坪组在申请书中提到,1991年“龙林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系伪造,其中,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吉飞涉嫌作伪证。
2017年3月,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该监督申请。时年6月,该院在《中止审查决定书》中提到,兴隆坪组申请行政监督一案,“部分证据涉及刑事案件,部分证据的真伪问题取决于刑事案件的结论”,鉴于办案的关键证据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在处理中,故决定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将恢复审查。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称,相关案件的证据真伪问题“涉及刑事案件”
《决定》显示,1991年时黄吉飞在区委或区公所任职。十年后的2002年,黄吉飞在该文件上签字、盖章称,“该处理决定属实”。
官方信息显示,黄吉飞后任册亨县常务副县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4年7月,册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吉飞,因大操大办酒宴问题,被黔西南州纪委作为违反作风建设违规典型问题通报。
通报称,2014年3月6日,黄吉飞在老家达央乡为儿子操办结婚酒宴,除亲戚、朋友和寨邻外,还邀请了册亨县人大机关和县工会的全体人员,县委办、县政府办、县水利局等30多个单位部分职工以及个体老板参加婚宴。
双江镇政府深入核查未发现《决定》存档
在册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中,黄吉飞的证言被采信。他称,《决定》是在双江区委等部门实地调查后,由原龙林乡人民政府作出。
黄吉飞本人称,《决定》由原龙林乡政府作出,其并非龙林乡的干部,该文件与他无关,“文件上有原龙林乡党委书记和乡长的签名,如韦友谊等人认为该文件虚假,应依照法律程序主张。”
此前,册亨县公安局在一份书面材料中回复兴隆坪组组长潘昌贵称,《决定》已无法找到原件,是否属于伪造,“由于时间年限过长无法查实”。
《决定》显示,原龙林乡乡长黄某明亦签字称“该处理决定合法有效”,目前黄某明已离世。此外,参加调解的,还有伟举组的7名、兴隆坪组的9名群众代表,这些代表亦多数已经离世。
6月5日,相对健康的韦尚芳(《决定》中记为“韦尚方”)称,其对该《决定》“不知情”。10日,涉及3本《林权证》的伟举组方回复红星新闻,因行政诉讼案仍在审理中,他们不对相关疑问做解释。
▲6月5日,村民韦尚芳称,其对《决定》内容不知情。《决定》中,其为调解代表
在《决定》中被具名的原双江区官方人士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因调解工作多,他已记不清楚是否参加过1991年两组之间的调解,“当时龙林乡下级单位,我们一般不参加一个乡的这种调解,最多只是陪同出现,防止村民之间产生冲突。”该人士证实,1991年时,当地不存在电脑打印的文件。
针对《决定》真伪,6月1日,册亨县双江镇人民政府作出回复。
据核查,1930s-1949公社化时期,现册亨县双江镇洛法村隶属达央乡。1958-1983公社化时期,属地变为双江区龙林公社,建制名称为洛法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1984-2015改乡时期 ,全国“政社分开”后更名为洛法村民委员会,隶属关系先后从龙林乡(1991年随龙林乡撤销后并入)更迭为达央乡。 2016年1月撤乡并镇时期,随着达央乡并入双江镇,洛法村最终隶属双江镇并延续至今。
双江镇人民政府称,按照行政区划调整相关规定,双江镇人民政府结合工作职责,统筹力量深入查阅档案室历史档案、开展内部信息检索。 经查阅、检索核实,《关于新龙评与伟举组地界纠纷处理的决定》(落款:龙林乡人民政府 ,1991年5月1日 ),本单位未收存有该份文件资料,无相关信息存档。
“原告方,你方提到的向州检察院申请抗诉过程中,检察院提到的涉及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否立案,你方是否清楚?”
4月28日上午,安龙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法庭的法官,询问兴隆坪组7村民诉册亨县自然资源局一案中的原告代理。
“现在是在调查中。”原告代理当庭回复。
6月10日,就该“刑案”相关情况,红星新闻记者联络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此前指定的承办检察官了解,办公室人员记录相关诉求后,截至发稿尚未回复。
红星新闻记者 刘木木 发自贵州黔西南
编辑 许媛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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