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回家看看”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引人深思的赡养纠纷案。
孙某父亲早年离世,年过七旬的母亲张某某年老体弱、独自居住。2021年,母子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孙某竟连续三年未曾回家探望母亲。
无奈之下,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孙某履行赡养义务,按月支付赡养费,并每月到其居住地至少看望二次。
“以往赡养主要就是给赡养费,但是这两年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老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介绍。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系张某某所生子女,依法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判决孙某每月支付张某某赡养费500元,且每月需上门看望母亲两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作为张某某所生子女,依法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500元,且每月需上门看望母亲两次。
判决生效后,孙某按时履行,老人的精神需求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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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来源 | 都市现场综合齐鲁晚报、南京市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