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水扁收受陈敏薰千万贿款另涉洗钱案,台“最高法院”裁定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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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水扁收受陈敏薰千万贿款另涉洗钱案,台“最高法院”裁定免于起诉

海峡导报综合报道 陈水扁被控涉入台北101前董事长陈敏薰“买官案”洗钱罪一案,历经长达16年司法程序后,台“最高法院”昨天(28日)驳回检方上诉,维持下级法院见解,认定追诉权时效已消灭,全案免诉确定。

据悉,该案于2015年正式起诉,但因陈水扁健康因素,法院于审理初期即裁定停止审判,导致案件长期停摆。历经多年审理与更审程序后,各级法院对追诉权时效计算产生争议,最终进入三审程序,由“最高法院”作出最终判决。

本案源于2004年间,检方指控陈水扁与妻子吴淑珍收受陈敏薰1000万元(新台币,下同)贿款,协助其取得台北101董事长职位。据检方调查,陈敏薰当时指示秘书将支票送至陈水扁官邸交付吴淑珍,随后扁运用职权,促成陈敏薰出任董事并当选董事长。

检方进一步指控,陈水扁夫妇为隐匿犯罪所得,透过人头账户转存、定存等方式进行资金处理,涉嫌违反“洗钱防制法”,因此另行分案侦办。陈水扁、吴淑珍贪污部分已各被判刑8年定谳,洗钱罪部分台北地检署另案于2015年1月起诉,案件随后因陈水扁健康因素,于同年5月裁定停止审判,审理进度停摆多年。

一审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洗钱罪追诉权时效应自犯罪终了日(2006年1月25日)起算10年,并依相关规定加计停审期间及侦审行使追诉权期间后,认定追诉权时效已于2022年12月完成,因此判决免诉。

检方不服上诉,主张时效计算及停止追诉认定有误。但台湾“高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时效已完成,且前案贪污审理并未实质涵盖洗钱罪,不构成停止时效理由,最终驳回上诉。

台“最高法院”再度审酌后,宣称二审判决认事用法并无违误,驳回检方上诉,全案确定免诉。判决称,依修正前“刑法”与“洗钱防制法”相关规定,本案追诉权时效为10年,加计依法停止审判期间折算后,整体计算未超过法律容许范围,法院逐一核算后确认时效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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