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引争议,编剧曾称主演服刑期间就参演,电影拍摄完成当年才备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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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引争议,编剧曾称主演服刑期间就参演,电影拍摄完成当年才备案立项

近日,《监狱来的妈妈》电影引发争议。公开信息显示,该电影定档今年5月30日。电影宣称根据主演赵箫泓个人真实经历改编,讲述一位因反抗家暴失手杀夫入狱的女性,在经历十年牢狱生活后出狱,通过自立获得婆婆谅解并与儿子修复亲情纽带的故事。

2025年9月,该片在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首映,赵箫泓获电影节最佳主角银贝壳奖。

大河报《看见》记者注意到,电影编剧秦晓宇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赵箫泓监狱服刑期间,就参与了拍摄。

(电影预告片截图)

主演在2019年服刑期间参演,

影片在2021年备案立项

大河报《看见》记者通过国家电影局官网查询发现,电影《监狱来的妈妈》于2021年备案立项,备案地为上海市。备案单位显示为:上海至久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唐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光年意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大象伙伴企业发展集团影业有限公司,编剧秦晓宇、苏竞元、唐晓白。

此前,编剧秦晓宇接受三联生活周刊采访时称,其是从2018年6月开始筹备,为获得批准进入监狱采访拍摄,做了许多申请和办理手续的工作,最后得到了司法部相关部门的批准与支持。

其表示,自己最初的想法,是拍摄关于监狱的纪录片,通过真实的影像来记录真实的监狱、真实的狱警和服刑人员。

秦晓宇称,他是在女监采风过程中遇见赵箫泓。他认为,赵箫泓的故事“需要以某种方式呈现,而不能被纪录片的工作原则拘束住。”

“开机后,我们在监狱中的拍摄用了两种方式,一种是用纪录片的方式记录赵箫泓的生活;另一种是按照剧本设计分镜和调度,一条不满意就重拍,完全是故事片的工作方法,赵箫泓需要像所有专业演员那样,去酝酿情绪、进行表演。”

“后来电影成片中,也主要是故事片方式拍摄的素材,以及极少量记录式素材,我管我们的创作方法叫虚实相生。”

秦晓宇在该采访中表示,截至最后拍摄日的2021年8月,赵箫泓母子还没能像电影里表现得那样,在一起生活,“所以《监狱来的妈妈》仍然是一部故事片,不是纪录片”。

律师:正在服刑的罪犯禁止担任影视演员,

其表演也不得制成影视制品公开发行

记者注意到,有网友提出疑问“服刑期间怎么拍电影?”。对此,大河报《看见》记者向律师进行了咨询。

一、服刑人员能否参与商业电影拍摄?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表示,原则上绝对禁止,仅允许非商业性改造相关活动。根据1988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录制、出版正在服刑的罪犯表演的音像出版物的通知》,严格禁止正在服刑的罪犯公开在社会上进行营业性演出,包括为电影制片厂、电视台、电台当演员和为音像出版单位录音录像;各音像出版单位和电影制片厂、电视台、电台不得将正在服刑的罪犯的表演制成音像出版物和影视片出版发行。

周兆成表示,1988年这条联合禁令至今有效。《监狱法》也明确,监狱所有活动必须服务于教育改造目的,不得用于商业盈利。这起事件中,赵箫泓于2019年拍摄时仍处于服刑期,担任商业电影主演并参与盈利性发行,明显超出法律允许范围。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认为,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服刑的主要任务是接受惩罚和教育改造,且《电影促进法》也明确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服刑期的罪犯不符合商业拍摄的从业人员要求。

付建强调,即便摄制方得到了司法部门的批准,也不等同于司法部门批准服刑罪犯以演员身份参与商业演出。

二、如果报备纪录片,实际拍商业片是否违法?

周兆成表示,监狱拍摄实行严格审批制,所有进入监狱的拍摄活动必须提前报备目的、内容和用途,且必须与审批一致。假如制作方最初以"拍摄监狱教育改造纪录片"申请司法部审批,实际却将素材用于商业故事片制作,既违背了审批的公益目的,也违反了监狱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扰乱了正常监管秩序。

付建表示,监狱内对外拍摄、采访,仅允许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普法宣传、警示教育、官方纪录片等公益属性内容;商业电影、营利性影视创作属于市场化商业行为,不属于罪犯改造范畴,监狱无权批准服刑人员参与商业表演。拍摄方如果以“纪实记录”的名义申请监狱拍摄许可,隐瞒真实拍摄目的是制作商业院线故事片,属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对其的行政许可。

三、先拍摄后备案是否违法?需承担什么责任?

周兆成表示,根据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相关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也就是说,该法明确规定备案不得倒置。该片2019年开机、2021年才完成备案,属于典型的“先拍后备”,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法定前置程序。

根据规定,应由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及专用工具;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5-10倍罚款;不足5万元的,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且影片将无法获得合法公映许可证。

周兆成认为,关注女性家暴困境、展现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主题值得肯定,但艺术创作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不是商业电影的拍摄片场;任何突破法律边界的创作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此事,大河报《看见》记者联系到陕西省司法厅,以及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记录相关问题后表示,将转办有关单位答复,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随后,记者联系到电影制作方上海大象伙伴企业发展集团影业有限公司,了解主演赵箫泓相关事宜,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影片和主演的详细情况,暂不方便接受采访。

截至5月18日下午,赵箫泓个人微博已被禁止关注,提示显示:该账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微博社区公约》被禁止关注。

来 源:大河报记者 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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