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岁男子术后9天乘航班时意外身亡,律师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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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男子术后9天乘航班时意外身亡,律师发声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4月11日,福州市民张先生称,其61岁的姑丈李先生搭乘成都航空EU2241航班,从成都飞往福州途中突发意外不幸身亡。

据家属介绍,李先生9天前接受痛风石手术,4月10日,他搭乘成都飞往福州的航班,登机前家属曾签署免责声明。家属称,飞行中李先生身体状况异常,后情况恶化失去生命体征,航班抵榕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家属称死因为败血症,要求航司尽快推进善后。同日,成都航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已与家属取得联系,事情还在调查中,要以最终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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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岁男子术后9天乘航班时意外身亡。图/海峡都市报

关于此事的责任认定,九派新闻邀请到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连大有律师从专业角度进行解答。

连大有律师表示,李先生术后仅9天即搭乘航班,属于术后恢复期。痛风石手术虽非重大手术,但术后存在感染、败血症等并发症风险。根据《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旅客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的义务。

即使李先生签署了免责声明,航空公司也对乘客有救助义务,也不能完全免除航空公司的法定责任,因为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乘客就人身安全有基于客运合同产生的法定救助义务。根据《民用航空法》和《民法典》第822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对于术后旅客,应明确告知飞行风险。承运人对明显不适宜乘机的旅客,有权拒绝承运。

因此,认定航空公司是否担责,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乘客登机前,航空公司是否履行了健康评估和风险告知义务。其次,飞行中,航空公司是否及时发现异常,是否履行了全力救助义务。最后,航班降落后,航空公司是否履行了协助送医、配合调查义务。如果机组发现异常后未尽力救助,航空公司需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824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连大有律师称,飞机上乘客死亡的责任划分核心在于死亡原因认定和航空公司救助义务履行情况。若系乘客自身健康原因且航司已尽力救助,航司应该免责;若存在救助延误或操作不当,则需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派新闻记者 辜子旋

编辑 万璇 肖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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