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经血弄脏火车卧铺被要求赔偿180元,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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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声|经血弄脏火车卧铺被要求赔偿180元,有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苏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近日,一则新闻引发广泛讨论:有网友反映,自己去年10月乘坐某列车卧铺时突然来月经,因买不到卫生巾,不慎弄脏床单,随后被要求清洗或赔偿180元。铁路方面回应称,确曾告知旅客,污染列车卧具需要自行清洗或者按床单、褥毯定价赔偿180元,并披露了相关处置细节,表示列车员已协助清洗,且未实际收取赔偿费用,强调已经尽到人文关怀义务。当事人则指出通报中存在不实之处,正在与律师共同梳理证据。

兰州客运段发布的《情况说明》截图 图源:微博

个案事实仍有待进一步查明,但围绕“旅客该不该为经血污染卧具买单”这一问题,舆论呈现出明显的分歧。有人认为,成年女性应当具备基本的生理准备,因自身原因导致公共物品污损,承担赔偿理所当然;也有人认为,将因正常生理现象产生的污损一概归责并要求赔偿,并不合理。

在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严肃讨论:其一,针对经血污染卧具,要求旅客清洗或赔偿固定金额,是否有根据;其二,将经血致污的情形纳入追责范围,本身是否正当。

要求旅客清洗或赔偿固定金额有根据吗?

从现行规范来看,中国铁路的官方管理规定中,仅有一部部门规章《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就旅客对列车的损害赔偿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并未规定具体标准和方式,更没有授权铁路方面对特定情形设定统一赔偿金额。其他现行规范中,也找不到条款明确支持污染卧具应当由旅客清洗或者赔偿固定金额。

即便从合同关系出发,也难以找到根据。旅客购票乘车,即与铁路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票价则是运输服务的对价。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说明,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主要满足中低收入群众基本出行需求,具有公共服务、公益性特征,所以运输票价实行的是政府定价。

那么,定价是如何构成的?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铁路普通旅客列车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票价成本包含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而备品清洗属于主营业务成本中的运行作业费。也就是说,床单这类高频周转使用的备品,其常规清洗处理的费用已内含于票价中。

或许有人会说,血迹有其特殊性,不属于常规清洗的范畴,会显著增加清洗成本,因此列车索赔具有正当性。

事实真的如此吗?实践中,列车卧具的清洁工作通常采取整体外包的模式,由专业清洗公司统一处理。在国铁采购平台上中国铁路某局最近的一则公开招标文件中可以看到,洗涤一件床单的不含税投标最高限价为1.23元,卧车铺套为1.5元,卧车边座套为0.5元,费用本身处于较低水平。

那么,有血渍是否意味着更高的花费呢?同样是这则招标公告,其中对服务质量要求明确:“卧具上有血迹、果汁、酒汁、油污、特脏卧具等均为重污卧具,双方应对重污卧具单独收放,并做免费的特殊处理。”另一则招标公告,也有相似的说明:“布草上有血迹、果汁、酒汁、油污、特脏布草等均为染色布草,甲方、乙方应对染色布草单独收放,并做特殊处理。”

由此可见,血渍更多意味着洗涤流程上的分类,而非列车洗涤花费上的增加。将经血污染卧具直接认定为额外的损耗,缺乏事实基础。从列车卧具的清洗操作上看,即便有血迹,流程规范上也并无即时清洗的特定要求,让旅客当场清洗就更无必要了。

在一般运输合同关系中,旅客的主要义务在于支付对价并遵守乘车秩序,而非对运营设施承担恢复性处理责任。

将清洁责任直接转移给旅客,实际上已经超出常规的责任配置,构成不合比例的负担。

退一步来说,即便在个别情形下,血渍确实导致卧具无法通过常规洗涤修复而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也应当回到民事责任的一般原理。

损害赔偿,应当以填平实际损失为限;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以物品折旧后实际的剩余残值为依据。对不同情形一律适用固定金额180元,不仅难以反映列车的真实损失,也容易使民事损害赔偿异化为变相的惩罚性收费。

经血致污的情形应当纳入追责范围吗?

从法理上看,列车对旅客造成的损害追责,当然有其正当性。但前提在于必须区分具体情形。如果是旅客不合理使用,比如将卧具作为抹布、包裹物致污,或者存在故意破坏行为,比如涂鸦、剪裁、违规吸烟烫损等,将其纳入追责范围,自然没有疑义。

但对于发生于合理使用过程中的污损,如果简单将其一概认定为对公共财物的“损毁”并据此追责,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这一事件引发讨论的关键在于:经血致污究竟有没有特殊性。

这一问题,不仅关乎责任承担,更关乎对女性基本处境的理解。月经是女性正常且不可能精准控制的生理现象,这是基本常识。作为一种有私密属性且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的生理痕迹,经血致污与睡眠中淌口水、皮肤出汗出油等造成的生理性污损并无本质区别。仅仅是因其呈现为血迹,就要赋予更高的责任评价强度,缺乏正当性。

男女在生理结构上的差别,决定了女性在特定时期不可避免地承受额外不便。这种差异本身就应当被制度设计所正视。

宪法平等权,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还要求通过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和服务,消除性别差异带来的结构性不利。对于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者的铁路系统而言,特别考虑女性旅客的生理需求,提供必要的便利与支持,属于实现实质平等的应有之义。

如果在规则设定与具体执行中,对此缺乏基本的敏感与回应,实际上是未能充分履行促进性别实质平等的法律责任。

破除月经羞耻需要社会的合力

铁路官方通报中有一段叙述:“旅客的铺位在6车1号上铺……床单、褥毯均有血迹污染……污染列车卧具需要自行清洗或者按床单、褥毯定价赔偿180元……在列车员接手帮助清洗过程中,该旅客自行到6号车厢一空余下铺就坐……旅客又将此下铺床单污染……该旅客又坐到6号车厢边凳,边凳座套也受到污染。”

这段客观、冷静的措辞,几近白描地刻画了一位因为私密生理痕迹而“无地自容”的女性。具备基本同理心的人,不难体会到那位女士的窘迫和难堪。本来不必当场清洗的床单,却因“有规定”而不得不处理,最终变成了给列车员添麻烦,把她的私密困境进一步暴露在公共空间里。在整个过程中,很难说能够保持基本的尊严与体面。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应“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在近年的脱口秀节目中,很多女演员都用轻松诙谐的方式将月经问题彻底摊在阳光下,也用她们极有力量的女性表达一点点破除包括女性自身在内的所有人对于月经的羞耻感,我们不再忌讳谈月经,也不再将其与污秽不洁相关联。女生可以大大方方地以月经为由在班级群里跟老师请假,那个刚刚刷新国内马拉松纪录的李美珍在比赛时突遇生理期,也完全没有因为大腿处流下的鲜血而因羞赧就选择退赛。

但现实中,我们一方面呼吁破除月经羞耻,另一方面却仍在看似中性的制度中制造出新的羞耻。在旅客因为生理期来临弄脏床单时就要求其当场清洁,又何尝不是在强化这种羞耻?

铁路部门在此应该反思的是,是否应将女性经期用品作为常备用品而在铁路运营中提供,而非仅让女性自己为这种“血的教训”买单。

改善女性处境,不需要宏大的口号,也不在于某个特定的节日象征性地宣扬“她力量”,而在于在日常生活中对每一个具体个体给与应有的尊重。我们素来有“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大同愿景,多一分同理之心,少一分置喙指责。只有每一个“她”都不再因这些本不该成为问题的处境而局促,我们每一个个体才能真正感受到尊严。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

主编|萧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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