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9名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被公开通报
资讯
资讯 > 社会 > 正文

云南9名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被公开通报

2月11日、12日和14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共通报9起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

2月11日通报:

一、文山州富宁县委统战部四级主任科员王某兴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5年12月12日,王某兴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原党委委员、组织委员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5年9月18日,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拘役(缓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2026年1月李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三、楚雄州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罗某相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5年4月10日,罗某相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拘役(缓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2025年11月罗某相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月12日通报:

一、临沧市永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四级主办祁某生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问题。2025年12月21日,祁某生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楚雄州大姚县应急管理局原工作人员杞某伟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问题。2025年7月19日,杞某伟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2026年1月杞某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三、保山市隆阳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原二级主任科员杨某朝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问题。2025年7月11日,杨某朝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拘役(缓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2025年11月杨某朝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月14日通报:

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5年10月17日,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处理。

二、大理州剑川县沙溪镇综合保障和技术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某龙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问题。2025年12月2日,李某龙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昭通市永善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夏某宇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5年12月15日,夏某宇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酒驾标准,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暂扣驾驶证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处理。

公开通报指出,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暴露出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深化、作风建设常抓不懈的高压态势下,仍存在纪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明知故犯、不长记性的现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要扛牢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公职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批评纠正、防微杜渐。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极端危害性,自觉抵制违规吃请和“酒桌文化”,带头遵守纪律法规,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切实维护党员、公职人员良好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将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作为正风肃纪的重要切口,既要严查严处,又要深挖细查酒驾醉驾背后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坚持风腐同查同治。要强化与司法机关的联动协作,完善信息互通、线索移交、案件快处机制,持续释放执纪必严、违纪必纠的强烈信号,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2月13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发布评论文章《酒后驾车 追悔莫及》,全文如下:

2月11日、12日,云南省纪委监委分两批公开通报6起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从局党组成员到乡镇组织委员,从办公室干部到工作人员等,有的正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的已受到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最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代价十分惨痛,教训极为深刻。

细看通报,案例触目惊心。一是都发生在2025年,最早的4月,最晚的12月;二是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达到醉驾标准;三是4起构成危险驾驶罪,2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更有3起已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共识。身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可能不知道,更何况,省纪委监委从2021年春节开始,已连续5年春节期间通报党员、公职人员酒驾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问题,一年接着一年敲警钟、明纪律、促警醒。可为什么时至今日,依然有党员、公职人员我行我素,以身试法?

究其原因,首先肯定是对党纪国法的漠视轻视,其次,也是最主要的,就是心存侥幸,或自认为车技好,不会发生交通事故,或自以为自己属于“幸运儿”,不可能碰上查酒驾的,还有一些人,是特权思想作祟,自恃“职位摆在那儿”,交警队有熟人,即便被查到了,也能够摆平,从而明知故犯,铤而走险。凡此种种,在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的同时,也给个人、家庭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

云南省纪委监委今天公开发布《关于集中通报党员、公职人员酒驾违纪违法行为和违规使用公车、私车公养等“四风”问题的公告》,对春节期间公开通报党员、公职人员涉嫌酒驾应当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典型行为和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私车公养的典型问题,进行广而告之,旨在提醒党员、公职人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守底线,摒弃歪风邪气,弘扬清风正气,过一个安全祥和年。这既是节日期间的再教育、再提醒,更是组织的关心、厚爱。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做好2026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严厉打击酒驾醉驾等行为,确保出行安全作出安排部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分别对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当受到什么处理作出规定。

心存侥幸,难逃不幸。广大党员、公职人员当清醒认识党纪国法的极端严肃性,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极端危害性,牢记反面典型的教训,摒弃“看客”心态和侥幸心理,时刻绷紧纪律法律之弦。切莫酒后驾车上路,被交警拦下,被法律惩罚,被组织查处,届时再后悔,已来不及了。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