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费预约,“想鸽就鸽”?
近日,“灵隐寺对38万爽约者出手了”的话题引发关注。据报道,杭州灵隐寺自2025年12月1日开始实施免票预约制后,景区累计已有38万人爽约。1月26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灵隐管理处发布通告称,决定自2月1日起优化预约机制。对于首次爽约的预约账号和被预约人禁约30天,后续如再次爽约,禁约期累计延长(如第2次60天,第3次90天),并同步启用线上候补功能并取消线下登记。
游客随意爽约是否属于违约,要负什么责任?惩戒力度和救济渠道该如何设置?《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立功律师,对此作出专业解读。
王立功:游客通过网络平台提交预约申请、景区系统确认发放预约凭证,双方之间依法成立以提供及接受游览服务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虽为免费,但仍受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约束,具有法律效力。游客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入园的爽约行为,构成了单方违约。
如果游客屡次恶意预约后爽约,特别是通过技术手段批量抢占、囤积公共预约资源,其行为已超出一般民事违约范畴,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景区有权基于合同关系,追究其违约责任。另外,景区有权采取包括限制其未来预约资格在内的合理管理措施。如果情节严重,景区可将相关线索移交行政主管部门,由公安机关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对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
在该事件中,景区设定阶梯式“禁约期”规则,是其行使公共服务管理权与合同自主权的体现,但需要注意的是,景区在规范预约游览的方式上还需注意满足以下关键条件以确保公平合理。首先,程序需正当,预约规则详情要事先明确公示并有效告知游客。其次,要符合比例原则,如惩戒力度(30天、60天、90天的禁约期)应与违约次数及严重程度相匹配,避免过度惩处。最后,景区需保障救济渠道,要为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如突发疾病、交通事故等)无法履约的游客,提供便捷的申诉与核实渠道,实现有效管理与游客权益保护的平衡。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一鸣
编辑|宋胜男 张博 岳铼
校对|谢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