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金晨就医合理,但应及时报警说明
资讯
资讯 > 社会 > 正文

律师:金晨就医合理,但应及时报警说明

1月29日,“女演员金晨被曝肇事逃逸”相关话题引发舆论关注。1月30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经初步判断,该事故系单车事故,金某因脸部受伤急于就诊离开现场,助理徐某青谎称驾驶员,该事件中不存在骗保行为。

▲警情通报

▲警情通报

金晨30日发文致歉,称由于事发突然,加上当时情绪紧张,助理向交警说明自己是驾驶人,并配合完成了事故认定。其术后清醒得知情况,立即要求撤销保险理赔,并全额承担车损及设施赔偿。

金晨表示,作为公众人物未做好表率,对占用社会资源深感惭愧,承诺将深刻反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言慎行,切实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金晨发文致歉

▲金晨发文致歉

对于此事,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交警在处理事故时,必须核实驾驶员身份、查验驾驶证,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勘查。徐某青谎称为肇事者,客观上影响了交警部门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使得金晨未承担责任,其行为面临行政处罚。

付建表示,金晨作为实际驾驶员,在事故后没有主动向交警说明自己的真实驾驶身份,也未对徐某青的行为进行制止,客观上配合了后续的虚假陈述,其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或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付建还指出,交警未核实到真正的责任主体,或在客观上存在过失,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12条规定,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纪律责任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嘉伟表示,肇事者受伤需就医,属于合理的离开现场的理由,但应在离开前报警,并说明自己是事故驾驶员,再委托助理处理事故,未报警直接离开的行为有所不妥,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伤情严重等特殊情况,事后也应该到公安机关处理事故。

陈嘉伟也认为,助理谎称自己是驾驶员的行为,事实上为实际驾驶者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帮助。且事故发生在2025年3月16日,距今已经10个月有余,金晨有充分时间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客观上她没有主动承担事故责任。虽然其辩解事发后受伤就医,但依然有构成肇事逃逸的可能。

在陈嘉伟看来,助理的行为,可能因明知他人涉嫌交通违法,仍提供虚假证明为其顶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行为人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将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可处5至10日拘留,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编辑 郭宇

审核 王光东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