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一执行法官被两企业举报,法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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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一执行法官被两企业举报,法院回应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深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法官马某,近期被当地两家企业举报在执行案中存在超标查封财产等问题。

深圳市友建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友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峰反映称,马某在两起关联执行案中,在债务足额已清偿后仍超标查封财产,纵容申请执行人悔拍且不用承担相应责任;鸥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鸥富公司)负责人袁先生反映称,其因一宗6000万元债务诉讼,被法院强制执行鸥富公司51%的股权,但该股权被不具备司法评估资质的公司——深圳市樽信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下称:樽信行公司)评估仅为876.65万元,与实际资产严重不符。当事人提出异议后,执行局法官马某仍强行推进拍卖。

针对友建公司反映的情况,2026年1月22日,深圳市中院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经向承办法官马某核实,陈伟峰未清偿完毕。涉案标的因牵扯一起刑事案件,该院已无处分权,因此申请执行人悔拍亦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鸥富公司反映的情况,该工作人员表示,该院委托樽信行公司进行评估时,该公司尚未被深圳市财政局取消司法评估资格。由于樽信行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该院已重新委托评估,将依据新的评估结果采取下一步处置措施。

深圳市中院。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深圳市中院。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申请执行人被指悔拍后未被没收保证金?

友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峰介绍,因合同纠纷诉讼,友建公司被判返还陈某雄保证金2900万元及赔偿相应的占用资金利息损失,陈伟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计算标准,截至2024年3月15日,友建公司及陈伟峰已偿还执行款共计7299万余元,超出应偿付陈某雄的欠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7万余元,但执行法官马某仍继续超标的查封并拍卖友建公司4.15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起拍价1.596亿元),陈某雄拍下该标的后又悔拍。

陈某雄于2024年4月7日提交给深圳市中院的一份材料显示,因其“不会操作系统,在查看过程中误操作”,“不是想竞拍该拍卖物”,遂申请撤销。

陈伟峰认为,陈某雄参加拍卖未缴纳拍卖保证金,且在拍卖成交后撤回拍卖,系恶意悔拍行为,执行法官马某同意陈某雄悔拍且不执行其保证金,系违法执行。即便按照法院的计算方式友建公司仍欠陈某雄钱款,也应当裁定以悔拍保证金3192万元抵扣剩余债务。

此后,陈伟峰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深圳市中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执行实施部门应对执行金额予以核算并告知各方当事人,异议人可请求执行实施部门提供明确的核算明细,若对该计算明细仍有异议可再另行主张。在执行实施部门对执行金额未有明确核算前,异议案件对此不作审查。对于陈某雄悔拍一事,该院认为,友建公司若对执行案件的相关拍卖行为有异议,其应依法另行提出。综上,裁定驳回友建公司及陈伟峰的异议请求。

2025年7月,友建公司及陈伟峰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复议。次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受理案件通知书》还显示,该院已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陈伟峰称,省高院立案后,目前尚无进展。

此外,马某还将友建公司及陈景梅(注:系陈伟峰母亲)名下的深圳市宝安区海欣花园V1栋整体拍卖,成交价仅666.4万元。“在拍卖前我们多次跟马某反映该房产50%产权属于陈景梅且可拆分拍卖,但马某置之不理,提执行异议也被驳回。”

广东省高院作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广东省高院作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企业称评估公司严重低估股权价值

据鸥富公司负责人袁先生介绍,因在一起本金6000万元的民间借贷诉讼中败诉,广东华易机械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袁先生名下企业鸥富公司51%的股权,执行法官也是马某。后深圳市中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樽信行公司对该股权进行价值评估。2025年3月,樽信行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定前述股权的评估价约为876.65万元。

袁先生代理律师在提交给法院的执行异议书中指出,樽信行公司评估资质未经年审,已被深圳市财政局取消司法评估资格。在没有评估资格的前提下,樽信行公司仅依据财务报表账面值进行评估,未对公司实际控制或享有权益的多项核心资产进行评估,明显脱离真实价值。

2025年6月,深圳市资产评估协会曾对该评估报告出具评审函,建议暂缓涉案股权拍卖,并对评估报告进行重新评估或补充评估,以避免评估结论失真。袁先生称,马某在明知执行异议案件尚未审结、樽信行公司尚未进行全面评估的情况下,仍按照评估价的70%即613.65万元为起拍价组织拍卖。

深圳市中院于2026年1月8日作出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显示,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协商确定评估机构,该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摇号依次选定深圳市格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格衡公司)、深圳市公平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公平衡公司)、深圳中企华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三家评估机构,并决定委托顺位在先的格衡公司)对鸥富公司51%的股权进行评估。

袁先生提出执行异议后,深圳市中院于1月20日再次作出《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称,因格衡公司未在该院官网 2025年5月7日发布的《入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中介机构名单(资产评估类)》之中。申请人申请更换下一顺位的评估机构。该院决定委托下一顺位的公平衡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袁先生对此表示不理解:“格衡公司既然不在法院入册名单中,马法官又是如何摇号选中的呢?”

深圳市中院作出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

深圳市中院作出的《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

2026年1月26日,法官马某继续发出协助评估通知书(2025)粤03执恢228号之四,继续强行指定深圳市公平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袁先生多次反映要求双方摇号选定评估公司并呼吁深圳中院重视确保公正执法。

法院回应称承办法官系正常履职

对于友建公司反映的情况,2026年1月22日,深圳市中院工作人员回应称,经与承办法官马某核实,友建公司及陈伟峰未履行完应偿付给陈某雄的欠款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此前,申请执行人(陈某雄方)与被执行人(友建公司方)达成和解协议,如若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完毕,提供了包括深圳市宝安区海欣花园V1栋、友建公司开发权益(即友建公司所述4.15万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拍卖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时,仅限申请执行人可不缴纳拍卖保证金。因此,陈某雄未缴纳拍卖保证金参与拍卖的行为并不违反规定。但因该拍卖标的物牵扯刑事案件,并由公安机关侦办中(具体案情不便透露)。因此,该院已丧失对该标的物的民事处分权。陈某雄拍下该标的物的行为未经法院最后确认,因此无需承担悔拍的责任。

但陈伟峰称,截至目前,他对该宗土地涉及刑案一事一无所知,既没有收到公安机关的相关文件,也没有民警就此事找他了解过情况。

针对陈伟峰反映其母亲陈景梅拥有海欣花园V1栋50%产权一事,陈景梅曾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因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该院驳回。随后,陈景梅又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被驳回,广东省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于鸥富公司反映的情况,前述工作人员表示,樽信行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的时间是2025年3月,该公司被深圳市财政局取消司法评估资格是在2025年11月。因此,该院委托樽信行公司进行司法评估时,樽信行公司具备评估资格。但因该《评估报告》已于2025年12月31日过期,现该院已重新委托评估,将依据新的评估结果采取下一步处置措施。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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