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26日吉州公安分局精心组织、迅速行动,成功捣毁一处卖淫嫖娼窝点,有效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近期吉州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吉州区某公寓陌生男女出入频繁,形迹可疑,疑似存在暗娼窝点。
民警经细致侦查发现,该场所人员不固定,成员之间联系松散。互相只称呼代号,通过社交软件联系沟通,且组织卖淫人员与嫖客不见面,直接安排进卖淫女房间,房间人员不定时更换。楼外不间断安排望风人员,隐蔽性极强。
依据侦查线索,吉州公安分局组织多警种联合作战,治安、网安、情指等部门通力合作,多次蹲守跟踪,逐步分析出该团伙组织架构。
12月26日晚,吉州公安分局组织精干力量、全力出击,对该团伙实施抓捕收网。现场抓获组织卖淫人员5名、卖淫嫖娼人员15名。经审讯,相关人员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吉州公安分局已对5名涉嫌组织卖淫人员刑事拘留,对15名卖淫嫖娼人员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 案 释 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