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缺席判决让女子不知情背80万债,检察机关介入发现系旧账移花接木,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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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缺席判决让女子不知情背80万债,检察机关介入发现系旧账移花接木,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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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据检察日报正义网:张女士是某品牌润滑油的省级代理商,2018年9月,她经朋友姚某介绍认识了王某。王某自称经营着贵州某贸易公司和上海某润滑油公司,两公司都拥有国外某石油化工国际集团公司在中国的总运营资格。

王某告诉张女士,自己名下的贵州公司想买断该国际集团公司的品牌商标,但还需要300万元。2019年2月,二人协商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张女士以300万元的价格在王某处购买其持有的两家公司33%的股份。

同年7月,张女士因无钱支付股份转让款,向姚某借款80万元,两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并约定由姚某直接将借款转至王某处,代张女士支付购买股份的部分款项。同时王某出示姚某代张女士支付80万元的情况说明。2021年4月,姚某称其多次要求张女士还款未果,遂诉至贵州省思南县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同年9月,法院判决张女士在30日内偿还姚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

然而作为当事人的张女士直到2024年6月,法院强制执行其住房时,她才知晓自己陷入了这场借款纠纷并败诉,但此时已过上诉期限。“这官司我根本不知情!我确实向姚某借款80万元,但他最后并没有帮我支付这笔钱。”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检察官发现,2019年10月,王某就因张女士迟迟不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100万元提起诉讼,张女士随之提出反诉,以王某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份转让协议并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120万元。当时法院审理后支持撤销股权协议。“如果姚某真的借给张女士80万元用于支付股份转让款,在股份转让纠纷中,张女士就应该要求王某返还200万元,而不是120万元。”

同时,在本次借款纠纷案中,姚某未向法院提供张女士联系方式,检察官怀疑姚某是故意为之,以此阻碍张女士应诉,利用缺席判决程序达到胜诉的目的。经进一步询问案件相关人员发现,姚某与王某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亲戚,二人具有共同损害张女士利益的可能性。随即,检察官调取了姚某、王某二人的所有银行流水,发现姚某向王某的80万元转账均在与张女士借款约定之前,系旧账移花接木,不能作为借款纠纷案的证据。

2025年4月,法院撤销原判决,驳回姚某诉求。姚某上诉后,铜仁市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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