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历史名园禁犬,普通公园“自己定规矩”。近日(11月26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聚焦平衡公众游园需求和公园秩序维护,二审稿重点对携犬入园、公园分类分级管理以及园内经营活动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二审稿提出,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公园,禁止携犬进入历史名园,其他类型的公园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携犬人需承担入园期间相应的卫生和安全防护责任。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11月26日至12月25日。
考虑到每个公园具体情况不同,条例授权除历史名园外的其他公园管理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公园面积、人流密度、功能定位等,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犬入园以及允许进入的具体区域和时段。
允许携犬入园的同时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二审稿提出,允许携犬入园的公园,管理单位必须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在入口处公示,同时履行日常管理与巡查职责。而禁止携犬入园的公园,则需在入口设置清晰、醒目的禁入标志。对于携犬人,二审稿明确其必须遵守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园特定规定,并承担起携犬入园期间的相关卫生与安全防护责任。(总台记者许梦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