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7月初,杨恒受余金生指使,多次约见尚某锋(网名“罗大美”)未果。
7月5日晚,杨恒再次通过微信将尚某锋诱骗至余金生住处后离开,余金生诱骗尚某锋并将其手脚捆绑控制,伙同沙玉姣驾车将尚某锋转移至南召县南河店镇桑树坪村其舅舅闲置的平房内,期间多次对尚某锋进行威胁、恐吓,胁迫尚某锋向沙玉姣转账二百余万元。
7月7日凌晨,余金生在与尚某锋独处期间,采取用衣服勒颈部、短刀割刺颈部等方式将尚某锋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于附近红薯窖内。作案后,余金生、沙玉姣二人返回南阳,将作案刀具、塑料胶带、绳子及尚某锋所穿衣物抛弃。
7月7日下午,余金生又返回现场,对掩埋尚某锋尸体的红薯窖再次填埋。
2025年10月24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余金生死刑;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沙玉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恒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三被告人依法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并责令退赔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
2025年12月5日,该案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余金生、沙玉姣、杨恒三人上诉,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余金生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