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锡进:公众强烈反对封存吸毒记录,立法者应当与这一态度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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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锡进:公众强烈反对封存吸毒记录,立法者应当与这一态度共情

禁毒是百分百的正义,吸毒与贩毒一样令人不齿,这在中国全社会有高度共识,完全不存争议。老胡提请注意的是,任何正义都不会单独存在,它需要与其他正义的协同、交织,形成正义之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也是法律和社会正义之一,它并非专门针对吸毒,而是要求封存该法涉及的所有违法处罚记录。它是保护个人信息的国家行政立法举措,而加强保护个人信息无疑是社会的一项进步。

一些人主张对行政处罚封存记录的情况区别对待,其他记录可以封存,但是吸毒的应当单列,不予封存,这得到互联网上的压倒性支持。老胡认为,很多法律规定都是可以修改的,重要的是我们应认真探讨如何修改,以及那样做的利弊。

法律既要惩恶扬善,又要维护公平公正。而如何维护公平公正,法律的定义是充分理性的,而坚守法律上的公平公正是正义的最大基石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很多违法类别,它要求封存依据该法实施的所有处罚记录,其中包括了对吸毒的处罚。从全局上讲,这契合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所以我认为,第136条的立法初衷不存问题。

公众强烈反对将吸毒纳入第136条的规定,这反映了对吸毒的更大痛恨,以及对吸毒特殊破坏力的强烈主张。我认为,立法者应当与公众的这一态度共情。由于轻量吸毒不入刑,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理范畴,能不能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就地解决这个问题,在普遍性规定之外将吸毒做某种单列,这需要法律界认真权衡,做出审慎的、最符合中国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立法建议。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界对这个问题的考虑肯定会是比舆论更加全面的,把各种因素都列入,追求综合效果。任何立法都会致力于维护全社会的整体公平公正,在推动实现一个正义时,避免动摇、冲击其他正义。法律界的思考逻辑也应得到公众的理解。

无论如何,我认为这个问题应当是可以讨论的,这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公众质疑第136条的权利,二是对舆论过度激烈主张表达不同看法的权利。另外,我们应当有一个共识:这个事情的最终决定应当由立法机构综合考虑各种意见后独立做出。现在,有的参与讨论该法的专家被网暴,甚至被诬陷儿子是吸毒者,这样的网暴应当明确反对。

老胡的这个声音在当前可能很不讨喜,但我仍然觉得自己应该把这些话说出来。希望互联网表面的极度严厉之下,存在容纳老胡这个声音的终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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