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几日写的《江苏法治报,你们犯的错误非常低级》一文,说江苏法治报把云南文山处级官员李锐收的7万多礼品礼金直接等同于受贿是错误的,引起了部分读者的关注。有些平时不太关注时政的读者翻了一些条文,一口咬定官员收的礼品礼金超过3万元就是受贿,而李锐收的礼品礼金多达7.65万,理应也算受贿。
这些读者也找到了一些依据,比如说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但是,很多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该解释还明确有前置的限制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也就是说,要认定收受礼金礼品的人为受贿,送礼人要有请托或者收礼的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这些构成要件,收取礼品礼金哪怕是超过3万也只能认定违纪而不是受贿犯罪。
2024年4月,中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也曾专门发表题为《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严查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的文章,专门介绍了收礼与受贿的区别:
实践中,收受礼品礼金与受贿犯罪经常交织在一起,对于如何准确定性,我们认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
首先,看是否存在谋利事项,即是否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若无具体谋利事项,则一般定性为违规受礼;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收受的财物价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则构成受贿犯罪。
其次,看收受财物的时间、方式、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关系的亲疏等情况。一般来说,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多发生在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期间,且礼品礼金的数额一般不会太高,送礼一方没有特定的利益诉求,多系联络铺垫感情。而受贿犯罪收送双方所谓的“朋友”关系,多是建立在权钱交易基础之上的权力寻租关系,收送时间没有一定的规律,可以发生在党员干部接受请托前、请托过程中以及接受请托后。
除了政策上有明确的限定以外,现实操作中也有大量的案例证实并非所有超过3万的礼品礼金都会被认定为是受贿。
我过去是时政记者,养成了每天都会浏览一些政府网站的习惯,所以看到过很多礼金远远超出3万而现实处理中并没有认定为受贿的案例,比如下面这些:
山西朔州市朔城区交通运输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杨三勇,2015年至2022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折合共计3.7万元,2023年7月杨三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14年至2021年,胡永耀任广东省蓬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期间,多次收受私营企业主所送礼金共计36万元,以及下属单位公职人员所送虫草、洋酒、茶叶等高档礼品。胡永耀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广东梅州兴宁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陈思忠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19年至2022年春节、中秋等节日期间,陈思忠先后收受私营企业主所送礼金以及高档烟酒等礼品折合共计10.4万元。陈思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河南信阳市教体局副局长董再春,2019年至2023年,董再春收受多名管理服务对象所送高档酒水及礼金折合共计7.22万元。2024年6月,董再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以上案例,收受的礼品礼金的金额都达到甚至超过了3万,但都只是被认定为了违纪,情节轻微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都没有被认定为涉嫌受贿受到司法机关的起诉和审判。
最典型的是2022年12月山东省纪委监委通报的山东泰安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任先德:2013年春节至2021年11月,任德先先后23次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现金18万余元。任先德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收受礼金多达18万,超过了李锐的一倍,但最终认定为违纪而不是受贿,受到的也只是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值得关注的是,此人最近暴露出了新问题,9月份被山东省纪委监委留置了,正在接受审查调查,这18万以前认定是违纪,将来是否会被认定为是受贿,就不好说了。
任德先,资料图
总结一下,公职人员收受礼品礼金到底是违纪还是受贿,有严格的区分,并不是超过了3万就一定以受贿论,现实中很多人收受礼品礼金的金额远超3万,但并未被认定为是受贿。当然,这其中可能有受贿的却得到了包庇的情况,但也有一部分是收礼人确实没有帮助送礼人谋取利益因此不构成受贿的。
2025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