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媒热评丨“开盒=犯罪” 莫以恶“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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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媒热评丨“开盒=犯罪” 莫以恶“小”而为之

你听说过“开盒”吗?这不是玩具盲盒,而是把个人隐私信息曝光的网络暴力,其中包括姓名、身份证、住址、行程,甚至开房记录,全都给你“开”出来,挂上网。

有人觉得这只是“闹着玩”“出口气”,没有真刀真枪对人身造成伤害,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清清楚楚告诉我们:这不是玩笑,是犯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对以诽谤为目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罪标准。

案件说的是江苏一位中学老师,和亲戚吴某慧闹矛盾,被吴某慧联合陈某强,花了一万三,买来中学教师的个人信息。他们把老师和其他女性同住一家酒店的记录扒出来,其中还包括一名正在备战高考的女生。然后编成帖子、配上耸动标题,发布在各大平台。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陈某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案的裁判要旨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指引,也向社会传递出明确信号,任何形式的“人肉搜索”或“开盒”行为,只要涉及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都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该案中,被告人因私人矛盾,通过支付对价非法购买受害人的酒店住宿、航班、铁路行程等个人信息1442条,并挑选部分具有误导性和伤害性的内容,捏造事实在网络公开发布,最终导致帖子阅读转发量超过200万次,对受害人及其所在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甚至波及即将高考的在校学生。

这一判决严格贯彻了刑法第253条之一的立法原意,也体现出司法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日趋严谨的态度。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信息中不仅包括直接目标的个人信息,还存在大量“时空关联人”的信息,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将公民隐私变为可交易商品,侵犯他人隐私,恶意操纵舆论、损害他人权益。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并未机械依赖信息数量定罪,而是从行为本质、主观恶意及社会危害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评判。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非法获取信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其危害程度与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信息的情形相当。这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参照。

公民个人信息不是可随意交易的“盲盒”,更不应成为网络诽谤和恶意攻击的工具。

在数字社会背景下,每一个个体都应当敬畏法律、尊重他人隐私底线,任何企图以非法手段获取、使用他人信息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肃追究。

终审:孟文林 王霁月

责编:郑心仪

编辑:程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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