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
若出现患者跳楼事件
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7日,向某在工作时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的现象,其子发现后拨打120送至某医院治疗。
2022年7月9日,向某因不明原因突然自行挣脱双手约束带、拔除静脉导管及导尿管,快速冲向治疗车拿取剪刀,挣脱医护人员阻拦,从ICU病房窗口(二楼)跳下。这一行为导致向某多处外伤及多处骨折,并在该医院住院22天。
向某认为,该医院没有做好应有的安全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防护之责,应当对其增加的伤情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某在入院及住院期间并无迹象显示其患有精神疾病或有轻生的苗头,其作为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预见跳楼行为的危险性,且跳楼行为系主动行为而非疏于防范的意外过失。被告医院窗台与地板之间的高度足以保证患者非主观因素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时,医院已在合理范围内对向某跳楼的行为进行了阻拦。
综上,原告向某主张要求被告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宣判后,原告向某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从社会诚信和公平角度出发
对公共场所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
以确保他人的
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侵害
但该义务应在合理范围内
不应任意扩大
来源:综合鹰潭市月湖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