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丨余晖 摄影 | 崔峻
3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作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两高报告都提到了“未成年人保护”。
最高法报告提出,审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万件4.1万人,同比下降1.1%。对长期作案、先后拐卖17名儿童的“人贩子”余华英和强奸未成年人、性质极其恶劣的郭某某、尚某某、公某某等,依法判处死刑。
落实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对未满十四周岁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主犯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同案未参与犯罪预谋和加害行为的被告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由相关部门专门矫治教育。
最高检报告提到,2024年,检察机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起诉性侵、伤害未成年人等犯罪7.4万人。
起诉未成年人犯罪5.7万人,核准追诉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
政知君了解到,核准追诉权是由最高检依法行使的一项特殊职权。
我国刑法主要规定最高检行使两种核准追诉权。
一是依法履行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案件的核准追诉权。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随着公安机关加大命案积案攻坚的力度,一些当年没有被发现的犯罪分子被陆续抓获归案。
比如,对发案超过二十年的命案,最高检去年依法核准追诉336人,就属于这种情况。又比如,对外逃27年的屈健玲贪污案,最高检也依法核准追诉。这些案件都彰显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虽久必至、虽远必达。
二是依法履行对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的核准追诉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责。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等问题,2021年3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明确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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